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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前沿观察】《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施行 欧横向集体豁免条例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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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1期,总第101期(2023.05.29-2023.06.03)】

01. 北京连发两份人工智能政策文件

02. 深圳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场景应用

努力创建人工智能先锋城市

03.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6月1日施行

04.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印发《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05. 扬子江药业反垄断案二审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一审判赔6800万元

06.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07. 安永发布2023元宇宙就绪度调查

08. Anecdotes

发布首个针对生成式 AI 的安全合规框架

09. 纽约希望通过 CRPTO 法案

巩固其作为数字监管机构的领先地位

10. 越南

公布新的网络安全行政制裁法令草案

11. 欧盟

通过新的横向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指南

12.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

发布联合制药合并分析研讨会摘要

                                                                                  ——敏于行,喻于义,臻于至善




一、元宇宙与人工智能


01. 北京连发两份人工智能政策文件


5月30日下午,2023中关村论坛重大科技成果专场发布会举行。会上,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二级巡视员刘航发布了《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两项政策。北京市将通过这两项政策,从鼓励与引导行业发展角度,围绕创新发展共性需求,进一步统筹资源,全面推动人工智能自主技术体系建设及产业生态发展。


这两项政策的发布,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持续提升人工智能领域全球影响力,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创新引领和健康发展,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来源: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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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


02. 深圳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场景应用 努力创建人工智能先锋城市


5月31日,深圳正式印发《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同步发布首批“城市+AI”应用场景清单,统筹设立规模1000亿元的人工智能基金群,以最充足的算力、最大的政策支持、最优的产业生态、最好的人才环境、最丰富的场景应用,积极打造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努力创建人工智能先锋城市。


加上2022年出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构筑起“一条例、一方案、一清单、一基金群”的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应用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时全域应用。(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二、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01.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6月1日施行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办法》体现了四方面鲜明导向:一是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二是坚持一致性,《办法》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三是突出简明性,标准合同范本内容注重易于企业理解、实践和应用;四是强调开放性,标准合同范本内容与国际通用规则的理念相兼容,便于企业对外开展对等的商业合作。相信《办法》能够为我国加大对外开放合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来源:中国网信网,节选自洪延青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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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搜狐)


02.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要求,北京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5月30日,在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和附则五部分,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登记主体和登记程序等主要事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鼓励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共同实现互认互信,签署了数据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流通、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及业务研讨等领域相关合作,共同推动北京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数据产权制度的探索建立,数据安全合规流动,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反垄断与竞争法


01. 扬子江药业反垄断案二审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赔68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驳回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竞争的基本方式是尽可能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在通常情况下,利用市场力量单纯提高价格的行为并不会增加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反而会使相关市场内的其他竞争者因此获得相对价格优势或者促进产生新的市场进入,最终促进竞争。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不公平的高价也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例如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自身既在上游市场高价向交易相对人销售中间投入品,同时又直接进入下游市场,在下游市场低价销售利用中间投入品获得的终端产品,这种价格挤压行为使得同样效率的下游市场经营者难以开展实质性竞争。反垄断法规制不公平高价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福利,避免在市场持续失灵时损害消费者福利。如果一项高价行为既未产生明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未明确地损害消费者福利,则不宜简单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通常意味着市场可能仅仅是暂时失灵,高价行为可以通过市场自我矫正;不公平高价的分析认定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误判风险,对于高价行为的法律分析需要更加注重考虑其实际或者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并注意避免损害市场中在位经营者和潜在进入者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导致“寒蝉效应”并减少创新,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可以先分析高价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明确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点;继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等经济分析手段初步认定被诉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最后从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两个方面复验初步结论并最终作出认定。在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分析中,市场竞争越激烈、进入越活跃,或者市场进入需要的投入越大、创新风险越高,则对被诉垄断行为的分析判断越应谨慎,需要重点考量创新因素以及长期消费者福利因素。在经济分析手段中,可以将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作为判断不公平价格的参考,经营者确定的该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背离其经济价值也可以作为参考指标;尽可能采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整体评价,交叉互验分析结果,不宜简单依赖单一的经济分析手段。在竞争效果分析中,可以重点分析是否减损了消费者福利、是否排除或限制了同等效率的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等。(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


0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垄断案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断好转,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查处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四、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五、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

六、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八、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九、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十、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十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十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十三、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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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宇宙与人工智能


01. 安永发布2023元宇宙就绪度调查


由于商业更关注以人为中心的应用,践行多元化、公平和包容(Diversity,Equity & Inclusion,DE&I)对于在元宇宙中建立信任至关重要。


根据安永6月1日发布的研究,预计元宇宙有可能帮助英国高管推动DE&I 计划。随着采用率的提高和商业案例的推进,尽早采用 DE&I 实践将帮助英国企业抓住这一机会。


根据安永 2023 年 Metaverse 就绪度调查,该技术的采用正在增长。将近一半 (47%) 的企业领导者已经在某些方面投资或使用该技术,其中 61% 的人认为他们不能缺席。当被问及他们打算如何在商业环境中应用它时,回答显示他们将主要以人为本并专注于客户服务等领域。


企业的当务之急是使用该技术建立可信赖的客户体验。然而,该调查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即 DE&I 计划目前并不是企业领导者优先考虑的事项,39% 的受访者表示,企业利益有可能优先于可访问性、多样性和包容性等用户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得当,人们对元宇宙技术在推进 DE&I 计划方面可能带来的好处持乐观态度。因此,近三分之二 (65%) 的受访高管表示,他们的公司认识到 DE&I 的影响,并正在积极研究如何管理风险。例如,63% 的人积极支持有视力障碍等身体状况的员工/用户,以确保他们能够访问元宇宙并在其中工作。这种主动性将有助于建立对元宇宙技术的信任,三分之二 (64%) 的人认为它“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改变我们创建多元化和包容性工作场所的方法”。


安永英国新兴技术市场负责人 Laura Henchoz表示:“对新技术的信任来之不易,尤其是在其应用主要以人为本的情况下,人们的信任对元宇宙发展至关重要。无论是用于团队协作还是客户支持,构建多样化、公平和包容的体验都是建立对技术的信任和实现收益的核心。” 


“好消息是领导者不需要重新发明轮子。他们可以在现有的人工智能和社交媒体经验的基础上,来确保遵守道德规范,并允许 DE&I 计划以新的方式取得进展。通过采取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我们可能会看到先行者的许多令人兴奋的应用。”


为了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如何将 DE&I 实践构建到元宇宙及其应用中,安永基金会、安永元宇宙实验室、Ofcom 和曼彻斯特城市大学数字艺术学院 (SODA) 正在合作了解元宇宙对社会包容的影响。该项目将与来自大曼彻斯特的低收入年轻人合作,并结合屡获殊荣的视觉艺术家 Alina Akbar 的元宇宙日记,来制定原则和提出行动建议,以建立一个具有社会包容性的元宇宙。(来源: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者:Seetle Dool)


02. Anecdotes发布首个针对生成式 AI 的安全合规框架


领先的安全合规技术公司 Anecdotes 6月1日发布业界首个面向安全和 GRC 专业人士的工具包,该工具包专注于实施和消费生成式人工智能。该工具包包括企业风险的综合列表、专用策略模板和 The anecdotes AIF(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ramework人工智能框架)控制的完整列表。


除了个人大量使用生成式 AI 工具外,组织也允许员工使用通用AI并在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中使用通用AI。在享受这项新技术的好处和确保通用AI 的使用不超过自身定义的风险偏好之间找到平衡,一直是全球安全和 GRC 团队面临的主要挑战。


新的AI工具包是与顶级行业专家合作创建的。它为组织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结构,通过该结构,通用AI可以安全地集成到现有的组织运营中,而不会妨碍安全和合规流程和义务。该工具是在Anecdotes宣布已将通用AI集成到其解决方案中以向客户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合规性指导后不久发布的。Anecdotes是第一家这样做的合规供应商。


“作为一个安全至上的组织,当我们开始尝试将通用AI嵌入 The anecdotes Compliance OS 时,我们发现关于如何安全地进行操作的实用工具和指南很少,”Anecdotes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Yair Kuznitsov 说。“当我们在自己的安全合规计划中包含建立风险、控制与政策以及咨询业内朋友时,我们意识到许多公司都面临着类似的挑战。Anecdotes很高兴与我们的社区分享这个实用的工具包。”(来源:美通社)


二、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01. 纽约希望通过 CRPTO 法案巩固其作为数字监管机构的领先地位


纽约州总检察长 Letitia James 宣布了对该州《一般商业法》的新拟议修正案,该法案被称为《加密货币监管、保护、透明度和监督法案》( CRPTO 法案),将为加密货币投资者提供传统证券投资者目前享有的多项保护,旨在解决行业中从利益冲突到缺乏投资者保护的广泛问题。


纽约在建立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州法规通常将其称为“数字资产”或“虚拟货币”。2015 年,纽约金融服务部( DFS )根据纽约金融服务法颁布了第23/200 号NYCRR Part条例,设立了“BitLicense”,为那些在纽约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人或纽约居民颁发许可证。此后,DFS 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希望通过确保联邦和州的要求的实施,来遏制使用数字资产来规避反洗钱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 Gary Gensler 明确表示,通过 CRPTO 法案,纽约州试图将总检察长 Letitia James办公室和DFS已采取的措施编纂成针对数字资产的法规,包括对未能注册为证券经纪人、在平台财务方面欺骗投资者、以及数字资产借贷平台运营不当的法律措施。


证券律师都熟知GBL Article 23-C § 359-p(2)反欺诈和操纵的拟议条款:任何人在提供或出售任何数字资产时,对重大事实作出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作出上述陈述,均属违法并被禁止,使得在制作它们的环境中,不会产生误导。


如果颁布,新的 § 359-p(2) 与 1934 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 10(b) 条和 SEC 规则 10-b(5)的类似解释可能有助于在这个几乎没有公开判例的法律领域形成良好的司法解释体系。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拟议的 CRPTO 法案是否可以为受屈的数字资产投资者提供针对欺诈提起诉讼的私人权利,而不是简单地将纽约的执法许可编纂成法典。纽约州 GBL 第 23-A 条,通常称为马丁法案,是最严格的州股票买卖控制法之一,其赋予总检察长打击证券欺诈的广泛权力。然而,根据《马丁法案》,数字资产投资者没有私人诉讼权,私人投资者只能根据联邦法规提出索赔。CRPTO 法案的文本是否以赋予私人诉讼权的联邦法规为蓝本,是否对纽约州的原告有效尚待决定。


在评论拟议的 CRPTO 法案时,总检察长James说:纽约投资者应该安心,因为有适当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和他们的资金。所有投资都受到监管,以计算投资者资金的每一分钱——加密货币也不例外。这些常识性法规将为行业带来更多透明度和监督,并加强我们打击那些不尊重法律的人的能力。(来源:JD Supra)


02. 越南公布新的网络安全行政制裁法令草案


为执行指导网络安全法的第 53 号法令和个人数据保护法令(即第 13 号法令),越南公安部 (MPS) 一直在制定网络安全行政处罚法令 (CASD) 草案。


CASD 的第一版于 2021 年 9 月发布以供公众咨询。2022年,公安部还在河内举办了一次研讨会,收集公众对 CASD 版本的意见,在该版本中,屡次违反者可能会被处以高达年收入 5% 的罚款。


6月3日,越南公安部提供了 CASD 的更新版本以供公众咨询。以下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 CASD 草案 适用于在岸和离岸实体,包括提供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和 IT 内容服务、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信息服务的离岸实体(及其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 CASD 草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将处以最高为上一财政在越南的年度总收入 5% 的罚款:

1.在提供营销和广告服务时屡次违反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定

2.非法收集、转让、买卖个人资料屡屡违法

3.(非法)披露和/或丢失 500 万或更多越南公民的个人数据的行为

4.(非法)将500万或以上越南公民的个人资料转移到海外的行为


  • CASD 草案的暂定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来源:Global Compliance News)


三、反垄断与竞争法


01. 欧盟通过新的横向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指南


在对现行规则进行彻底评估和审查后,欧盟委员会6月1日通过了修订的《研究与发展的横向区块集体条例(“R&D”)和专业化协议(“HBERs”)》,并附有修订的《横向指南》。修订后的HBERs和指南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和最新的指导,帮助他们评估其横向合作协议与欧盟竞争规则的兼容性。新的HBERs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而《指南》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生效。


修订后规则的主要变化


HBERs豁免了《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1)条的禁止性规定对研发协议和专业化协议的适用,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因此,该规则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某些协议可以从竞争规则中得到豁免。修订后的规则引入了以下变化:


  • 扩大《专业化协议横向集体豁免条例》的范围,以涵盖更多类型的由两方以上缔结的生产协议。此外,修订后的规则引入了一个更灵活的方法来计算市场份额,以适用集体豁免的目的。它们还包括关于如何应用后者的具体指导。


  • 在为适用《研发协议横向集体豁免条例》而计算市场份额方面,提高了清晰度和灵活性,并包括如何适用的指南。特别是,修订后的规则更加突出了对创新竞争的保护,尤其是在无法计算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并在此背景下强调了委员会和国家竞争主管部门在个别有问题的情况下撤销豁免的权力。


  • 更新《横向指南》的介绍性章节,加入关于协同行为、潜在竞争、目的和效果限制以及辅助限制等关键概念的最新判例法。本章还包含了对合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新指南,以及对如何对涉及一种以上活动合作(如生产和商业化)的协议适用本指南的扩大指导。


  • 关于移动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协议的新章节,反映了《横向指南》中关于生产协议一章的最新执法实践。这个新的指南列出了评估这些协议的相关因素,并包括一份公司必须遵守的最低条件清单,以减少违反竞争规则的风险。


  • 扩充并澄清了《采购协议准则》的章节,以反映最近的案例实践。修订后的章节解释了联合采购和买方卡特尔之间的区别。它还澄清了联合采购适用于买方共同协商采购条件,但每个买方独立进行采购的安排。它还更加突出了对上游供应方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并对某些联合谈判的策略提供了指导,包括使用临时订单停止。


  • 扩充《商业化协议指南》的章节,加入一个关于联合投标的新章节,并对与操纵投标的区别提供指导。


  • 重组并扩展《信息交流指南》的章节,以反映最新的案例法和执法经验。修订后的这一章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补充指导:(i) 商业敏感信息的概念;(ii) 可能构成限制竞争对象的信息交流类型;(iii) 数据池的潜在有利竞争效果;(iv) 信息交流的间接形式,包括轴辐形式的安排;(v) 通过公告发出的反竞争信号;(vi) 公司为避免侵权可以采取的实际措施,如限制交流范围、使用清洁团队或独立托管人并与反竞争行为公开保持距离。


  • 修订《横向指南》中关于标准化协议的章节,在公开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要求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修订后的章节还明确了(i)标准化协议各方披露最高累计使用费率不属于反竞争行为;以及(ii)对参与者披露相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 《横向指南》中的新章节涉及可持续性协议,以澄清反垄断规则并不妨碍竞争者之间追求可持续性目标的协议。新指南包含了基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广泛定义,它列出了通常不属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范围的可持续性协议的各种例子。新规则还为符合某些条件的可持续性标准化协议提供了一个软安全港。它们还通过描述可能被考虑的利益类型,澄清了可持续性协议如何能够被豁免。新的一章进一步包含了说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应用的假设性例子。新的可持续性章节还提醒希望签订可持续性协议的公司,他们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供非正式指导,以确保符合欧盟竞争规则。这种指导的提供可以补充新的可持续性章节中规定的一般分析框架。


关于HBERs的背景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禁止公司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然而,根据TFEU第101(3)条,这类协议与单一市场是兼容的,只要它们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或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同时允许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并且不消除竞争。


HBERs豁免了符合某些条件的研发和专业化协议,使其不受《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的禁止,从而为这些协议创造了一个安全港。HBERs附有《横向指南》,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如何:(i)适用HBERs;(ii) 评估不属于安全港的研发和专业化协议;以及(iii) 评估竞争公司之间各种其他常见的合作协议类型的指导。这些协议包括联合采购和联合商业化协议、标准化协议、信息交流和可持续性协议。(来源:欧盟,译文 武大竞争法公众号)


02.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发布联合制药合并分析研讨会摘要


6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发布了为期两天的研讨会的摘要,该研讨会探讨了在制药行业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新方法。该研讨会于2022年6月14日至6月15日举行,汇集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工作人员、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国际执法合作伙伴、学者和其他专家。该研讨会是多边制药合并工作组的重要成果,该工作组旨在重新思考当时的代理主席丽贝卡·凯利·斯劳特(Rebecca Kelly Slaughter)制定的制药合并审查方法。该工作组于2021年3月启动,包括来自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多个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加拿大竞争局、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和英国的工作人员、竞争和市场管理局。


研讨会摘要描述了每位发言者的发言,并概述了关于制药行业市场集中度、合并补救措施、制药合并的创新方面以及制药公司行为与合并分析之间的交叉点的小组讨论。摘要还包括研讨会讨论中产生的想法的附录。(来源: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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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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