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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新法速递-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类法》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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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原创首发"



01  背景

02  结构与体例

03  人工智能

04  数据

05  数字资产

06  在线平台

07  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系统

08  贸法委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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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类法》简介

(图片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洲与太平洋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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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委”)即将发布解释性法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类法》(Taxonomy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digital economy,以下简称“《分类法》”)。目前该文件的英文预印本已上载至贸法委官网,中文等其他五大联合国工作语言的官方翻译版本,尚在译制中。韬安第一时间整理出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贸法委是联合国系统的核心法律机构,下设六大专家工作组,就各自专业领域研究起草国际公约、示范法、立法指南与解释性法规等。2017年,鉴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急剧地改变着国际贸易,贸法委决议由第四专家工作组密切追踪智能合约、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发展,同时关注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供应链管理、跨境数据流通等议题。此次出台的解释性法规《分类法》,即为这项工作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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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与体例


《分类法》总计205段,以不到一百页的篇幅,扼要地分析了数字经济法的五大领域,分别是(i)人工智能、(ii)数据、(iii)数字资产、(iv)在线平台、以及(v)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系统。《分类法》对这五大领域的分析,都遵循了相同的步骤:先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等机构的数字经济行业报告为基础进行产业概览,再分析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进展与审判实务,然后界定出每个领域的主要利益相关方,进而全局性地提炼出法律问题的概念与框架,最后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下可能的对策与突破。

《分类法》所关注的五大领域,由于各自技术演进、产业发展程度的差异,相关法律议题有些仅初步暴露出了现有法律与发展需求间的差距,有些则已较清晰地显示出法律改革的可选方向。另有一些议题虽然颇为重要,但属于其他国际法机构的专业范围,故《分类法》只作罗列而未加详述,例如合意管辖、法律选择、冲突规范等,属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的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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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法委法律干事Luca Castellani博士,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专家
(图片来源:贸法委亚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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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贸法委在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欧盟议会的资料后,总结出了人工智能的“非预设性”与“大数据化”两大特征,由此产生了“不可预测性”与“黑盒效应”(opaqueness, black box problem)两大结果。但贸法委同时指出,这些描述仍处于定性化、主观化、比喻式的层面(《分类法》第14段),随着对人工智能了解的加深,这些法律分析将有提升空间。

人工智能在贸易中的应用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货物或服务本身包含了人工智能成分。第二种情况是,货物或服务本身并不包含人工智能成分,而只是以人工智能来管理供应链、促销商品服务、或签订履行合同。第二种情况包含了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种重要形式,这种合同不依赖文本而直接以代码写成,依据代码自动执行,并可以采用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技术(machine learning)不断自我修正、演化。人工智能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有系统开发方、数据提供方、系统运作方等,各方之间都可能产生合同、侵权、产品责任等法律问题,而“不可预测性”与“黑盒效应”将带来独特的困难(第16,18段)。

在合同法方面,“黑盒效应”使得利益相关方缺少关于人工智能算法的信息,进而难以判断系统是否忠实地执行了交易双方的合同;在因果关系方面,也难以判断损害是来自系统的不良运作,还是来自输入数据的质量问题。关于智能合约,合同订立阶段的典型法律问题有,系统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生成内容的客观意义,与合同方主观认知间的差异应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代码是不断变动的,智能合约的内容用这种代码来记录时,是否满足合同的确定性要求(第19,35段)。在智能合同的履行阶段,由于基于代码的合同执行是机械化、自动化的,柔性法律概念的酌定适用将成为问题,例如合理性标准、诚信标准的界定等(第37段)。

在侵权法方面,界定损害结果与算法瑕疵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是难点,而在人工智能系统可以不断发展、修改算法的情况下,这一困难将更加突出。对于过错侵权责任,例如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本身造成诽谤的情况,界定侵权者应用人工智能时的主观状态是“知道”、“相信”、还是“蓄意”,适用哪一层次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都是司法和立法将会面对的问题(第21,22段)。

针对这些问题,贸法委认为,在人工智能合同中,系统方与终端用户之间的议价能力是显著不平等的,故应对用户进行倾斜保护(第20段)。类似倾斜保护的例子,已经广泛出现在了消费者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在侵权法方面,贸法委认为可以考虑向系统运营方适用无过错严格责任标准,这样可以迫使其完善安全防御措施,也能将人工智能系统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开支和损失,转移给获利一方承担(第23段)。另外,可以将人工智能系统视为系统运营方的电子代理人,从而移植现有的代理法律原则(第2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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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那国际中心,贸法委总部所在地
(图片来源:贸法委,摄影:Mark Gar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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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在界定数据的概念时,《分类法》区分了原始数据、衍生数据与集成数据。数据交易涉及的合同可粗略地分为“数据供应合同”与“数据处理合同”两大类,两类合同对应着不同的典型条款(第62,63段)。对于实务中的混合型交易,签约各方若主动将其归为供应类或处理类,就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例如买卖/承揽/服务等),最终将影响权责的界定。

对于数据在财产法上的定性,不同国家地区间有重大差异。数据可以被复制,用户很难排他性地占有数据,即便做到也不易维持这一状态。而排他占有是传统所有权的重要标准,因此传统法律不能够将数据视为一种财物,否则所有权的定义将被动摇。数据上不能建立财产所有权带来的影响是,买卖合同原则不能适用于数据交易。买卖需要转移所有权,而数据交易却能以共享使用权的方式完成。数据面临的这一困难,只有在立法的介入下才能够突破。贸法委观察到,若干国家地区已经能动地界定了数据的财产属性,例如中国2020年《民法典》第127条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第66,67,68段)。

数据权益作为新兴的法律领域,与传统的著作权、数据库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都有交集。数据权益案件中的典型诉求与第三方对数据的控制相关,例如要求访问第三方控制的数据,要求第三方停止处理数据,以及要求第三方更正或删除数据(“被遗忘权”)等。这些数据权益在获得各地立法确认时,常以法定权利的形式出现,故而与合同约定无关、与当地法律是否认可数据的财产属性无关。一些地区的立法中已经确认了在破产管理、遗产管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管理人作为第三方享有的数据访问权(第71,72,7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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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概念的边界是不清晰的,它与“数据”、“信息”、“软件”等概念有众多交叉(第50,56,82段)。但加密货币、以及基于财产铸造的电子代币(例如非同质化代币,NFT),因为其独特的经济与贸易价值,已被认可为数字资产中的单独类别(第84段)。通过软件操作系统,用户可以实现对数字资产的排他性控制,进而使得转让成为可能。这种可转让性是数字资产区别于一般数据信息的关键特征,也是使得数字资产可以满足传统财产法对所有权要求的关键。

在中国,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127条,判断加密货币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时,列举的鉴别标准是“有价性”、“稀有性”、“可控性”,法院认为比特币等多种加密货币都拥有这些特征(第92段)。2019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在Quoine案中,引用英国上议院1965年判例Ainsworth案中的普通法所有权标准,来评估加密货币。这一标准是“可定义、第三方可识别、在性质上可被第三方取得、有一定程度的耐久性或稳定性”(第93段)。新加坡上诉法院继而认定,比特币、以太币之上能够产生受保护的财产属性。

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等基于财产铸造的电子代币,其重要法律问题是,持有该代币是否代表持有对应财产,转让该代币是否也转让了对应财产(第96段)。虽然近年来元宇宙、区块链、比特币的热潮有所减退,但这些技术的实际应用却一直在持续发展。2023年9月,在贸法委亚太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仁川法律与商业论坛上,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海运提单(EBL)中的应用成为了热点话题。而电子海运提单的本质,正是一种基于在途海运货物铸造的电子代币。在论坛上,韩国浦项钢铁、中国招商局等业界巨头都很看好电子提单的巨大前景,但赋予其与传统提单相同的物权凭证和可转让证券的效力,仍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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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仁川法律与商业论坛,来自日本的发言人正在讨论
电子海运提单与贸法委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图片来源:贸法委亚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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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平台


在线平台常被形容为虚拟空间、社群社区。《分类法》着重分析了三类在线平台,分别为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平台、以及供应链平台。各类在线平台可以涉及多种附带服务,从而构建起更为复杂的“生态系统”。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一般附带支付系统、排名系统;争议解决平台可以用人工智能系统起草和解协议,甚至起草判决;供应链平台通常需要附有权属登记系统等(第121,123段)。

在线平台是否会被卷入用户间的争议,从合同法角度看是平台与交易双方间是否存在“三角合同结构”或“合同网络”的问题,从侵权法角度看是避风港原则是否被本地立法吸收确认的问题(第134,140段)。平台管理架构一般基于平台单方面起草的用户公约,其格式合同的性质带来的潜在争议点包括,平台对公约进行的单方更改是否有效、公约中处罚条款是否有效、处罚流程是否满足程序正当要求等(第136,144,15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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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系统


根据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电信联盟(ITS)在2019年给出的技术规范定义,分布式账本系统是一种在计算机节点网络间共享、复制、同步信息记录的系统,账本中的信息是不可更改的(第164段)。贸法委在引用这一定义时做了重要提示,即要对技术术语和法律术语进行准确区分,法律分析不能对技术术语照单全收(第169段)。例如对于“不可更改性”,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都已申明,一些计算机节点可能只保留了账本的“不完整副本”(第164,165段)。这意味着“不可更改性”不是绝对的,它仅是一个技术术语、甚至只是一种声称,而不是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系统的固有内在特征。此外,技术意义上计算机节点之间的“合意”“协定”,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同名概念也不可混淆(第169段)。

分布式账本系统作为一项新兴事物,集成了《分类法》前述的人工智能、数据、数字资产与在线平台技术,贸法委也尝试从以上角度来分析区块链。从数据角度来看,区块链由于其理想状态下的不可更改性,可以视为一种可信数据流;从自动化的角度,区块链是一种智能合约系统;从平台经济角度,区块链系统是一个在线平台。这种集成化的视角意味着,各个领域的方法、争议和难点都可以被迁移到区块链问题中;但集成化视角也可能限制对区块链技术独特潜力的发掘(第51,170,171,172段)。

贸法委采纳了印度最高法院对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两层式分析,将整个系统分为“基础设施层面”与“软件应用层面”(第174段)。这两个层面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但分析其中众多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就可以折射出各种的法律关系。基础设施层面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账本代码编写方,以及计算机节点运营方;软件应用层面的利益相关方非常广泛,可以包括电子资产交易软件的开发方、区块链服务供应商、终端软件使用者等,既可能在线上也可能在线下。

在基础设施层面,由于分布式账本系统是根据账本代码来运行的,所以代码本身可能就是一份智能合约,界定着节点运营方与系统管理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第184段)。由于系统通常严格依照代码来运行,留给各个节点运营方之间另行达成合同的操作空间很小。与此相反,一般在线平台常常是为了便利用户间的交易而设的(第186段),所以分布式账本系统中不易出现一般在线平台中的“三角合同结构”与“合同网络”情形。

在软件应用层面,分布式账本通过终端软件开放给普通用户使用。贸法委认为,终端用户与软件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业务生态,将与云计算服务非常相似。云计算服务中的“平台即服务模式”(PaaS)与“软件即服务模式”(SaaS)非常可能出现在区块链软件服务中(第196段)。根据贸法委2019年发布的解释性法规《关于云计算合同主要问题的说明》,在“平台即服务模式”下,用户在云系统中,需要自行编程来运行应用程序;而在“软件即服务模式”下,用户可以直接使用供应商编写好的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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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委与中国



贸法委成立于1966年,总部位于奥地利维也纳,在美国纽约和韩国仁川设有分支机构。贸法委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协调统一与现代化。贸法委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蓝本为1958年《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海商法领域的《汉堡规则》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贸法委在1996年和2001年分别制订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其中关于数据电文与数字签名的原则与精神,影响了中国的相关立法。在涉外法律问题中参考贸法委的国际案例和解释性法规,有助于确定适当的权益保护标准,使其既不落后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又不因过于超前而影响国内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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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委法规判例库中收录的中国案例
(来源:CLOUT)

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成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83年至今,中国持续当选为贸法委的成员国,参与国际贸易立法工作。截至目前,贸法委的判例库(CLOUT)收录有来自83个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书,其中来自德国、加拿大、美国、西班牙、中国大陆、瑞士、中国香港的判例各超过一百份。中国以大陆的125份判决,以及香港的110份判决,合计超过了第一位德国的224份判决,成为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库的最大贡献国。

作者:王贤吉
香港大学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春季实习生
联合国贸法委亚太中心夏季实习生

2023年10月17日

复制链接,获得原文

《分类法》英文预印本: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en/digitaleconomytaxonomy.pdf

贸法委官网电子商务法规页: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ecommerce

贸法委法规判例库:https://www.uncitral.org/clout/?lf=899&lng=zh

近期活动:https://www.legalweek.hk/index.php?l=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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