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
据介绍,2013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电影作品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16万件。近五年,涉电影作品案件年均增长7.46%,高于同期普通民事案件4.73个百分点。
为了解决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希望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并倡导和践行鼓励创新创作的行业惯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提倡各组织共同倡议、共同努力,引导会员强化法治精神、公平竞争、原创示范、行业自律。倡导诚实守信、严守契约、崇德尚艺,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这将有助于推动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创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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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的关键”。为了加强电影领域的法治宣传,激发电影产业的创新活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影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和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这些案例对于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电影强国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电影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八大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基本案情】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百度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派华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影片素材属于商业秘密,参与电影制作过程的主体众多,参与电影制作的各方人员在电影制作全环节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保护参与电影制作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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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