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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动态】韬安律师代理两案入选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三十年三十件典型案例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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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市高级法院副院长任雪峰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1993-2023)司法保护白皮书》,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三十年三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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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代理原告公司的“电影《悟空传》商业秘密纠纷案”和刘锦丽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公司的“‘百灵鸟QQ营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荣誉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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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京法网事)

案例24: 电影《悟空传》

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    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

原    告: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    告:  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丽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派华公司) 就涉案电影《悟空传》(以下简称涉案电影)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同设置保密条款。新丽公司通过现场传递方式将涉案电影全片素材交付派华公司执行音频后期制作工作。后派华公司将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命名为“WKZ”(即电影《悟空传》拼音首字母)通过网盘传输给案外人缪某进行后期制作,并最终导致涉案素材在网络流出。新丽公司主张派华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就涉案电影全片素材享有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素材基本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各个素材的简单集合,案外人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虽然其中的部分服装、道具、场景等在公映之前已经公开,但该等信息的整体组合仍符合秘密性特征,亦可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加之委托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的相关约定,故涉案素材构成商业秘密。派华公司侵犯了新丽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向新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300万元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电影制作过程中,对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件。影片素材属于商业秘密,参与电影制作过程的主体众多,参与电影制作的各方人员在电影制作全环节均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保护参与电影制作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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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律师

联系邮箱:aw@taoanlaw.com



王军律师拥有多年的娱乐传媒、艺术文创产业以及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商务经验及国际视野,专注于疑难复杂、重大、前沿的法律顾问项目及争议解决,荣获了国内外多项法律奖项。王军律师善于调动及优化全体律师团队成员的经验及资源,为客户谋求最优的交易模式以及争议解决方案,并致力于将韬安打造成中国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科技、媒体和通信领域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王军律师受邀担任中国传媒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等多所院校的校外导师。王军律师多次受美国电影市场(AFM)、法国戛纳电影节、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德国柏林电影节、韩国釜山电影节邀请作为官方嘉宾进行英文演讲。曾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特别感谢:

韬安在此特别感谢韬安前成员王立岩、孙皓在电影《悟空传》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做出的重大贡献!


案例29: “百灵鸟 QQ营销”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    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7民初23101号

原    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

被    告:  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某等



【案情简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原告)是QQ系列产品(包括 QQ、QQ空间、QQ游戏等)的联合运营方,经过长期经营及大量投入已形成以QQ为基础的稳定社交平台,并取得较高品牌价值。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某等 (以下简称各被告 )在其共同运营的网站提供下载、宣传、推广、售卖“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可实现大批量登录QQ,在不加入QQ群的情况下对QQ群的成员信息进行抓取和存储,实现批量操作及群发信息、大量查看用户QQ空间访客记录等功能。三原告认为涉案行为破坏了QQ软件对于相关信息的访问限制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开发、运营的“百灵鸟QQ营销”等系列软件,以商业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置乱码变量”“设置发送间隔”“帐号混合”及所谓“模拟人工”等技术手段破坏了QQ系列软件产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实施批量操作及非法采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增加了QQ系列产品的服务器运行压力,提升了运营成本,而且非法采集用户信息行为破坏了QQ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三原告通过投入大量成本及资源,打造的以QQ软件为核心及基础的社交生态平台所产生的数据权益。同时大大影响用户使用QQ系列产品的体验感受,严重削弱QQ系列产品的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70万元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利用“设置乱码变量”等技术手段实施“寄生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各被告研发及销售“寄生于他人社交产品的群发性营销类软件,既无法提供正常的商业价值增量,又无法给予消费者稳定、合理的多样化网络服务选择,仅通过妨碍和破坏他人软件产品正常运行并提供网络服务非法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揭示了此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点,明晰了网络竞争的合法边界,有力维护了互联网行业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寄生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正确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入选2022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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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丽 律师

联系邮箱:jane.liu@taoanlaw.com



刘锦丽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及娱乐法法律事务。刘锦丽律师兼具优秀的文学教育背景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涉外娱乐法方面有着突出的经验和能力,提供了包括国际影视项目合拍与合作、艺人经纪、体育以及音乐版权事务等多方面法律服务。刘锦丽律师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国内外多家知名影视单位、制片人、演员以及导演。


刘锦丽律师曾主导或参与那不勒斯足球俱乐部授权合作项目、艺术家霍夫曼实景装置设计作品“大黄鸭”在华巡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电广传媒与狮门影业多片投资项目、某知名艺人跨国音乐合作项目、人工智能以及数据权益相关的国际专题研究项目以及新型互联网治理争议解决项目等。刘锦丽律师代理的案件曾获“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深圳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荣誉。


刘锦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以及法律硕士学位。刘锦丽律师还曾就读于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院并获得美国法硕士学位(娱乐法专业),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辅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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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滢 律师

联系邮箱:xy.li@taoanlaw.com



李昕滢律师专注于泛娱乐行业,特别是知识产权相关不正当竞争、商标领域的非诉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来自影视传媒、电影放映、游戏、互联网等多个泛娱乐行业细分领域,并先后为前述客户的影视项目、商标布局、维权及争议解决等事务提供综合法律支持,善于将多种维权举措有机结合,全面保障客户利益。


李昕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特别感谢:

韬安在此特别感谢韬安前成员王超、孙宇佳在“百灵鸟QQ营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做出的重大贡献!


温馨提示:

点击底部左下角“阅读原文” 了解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中英文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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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