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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新《公司法》五年实缴规定,存量公司如何应对?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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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的一个主要亮点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设置了最长五年的出资期限,将自2013年至今实施的完全认缴制改为了限期认缴制。这一新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诸如这一规定对存量公司(本文中,特指2024年7月1日前已经设立并且尚未实缴完毕的公司)的影响、未按规定完成实缴的法律后果,以及存量公司的应对办法等。本文旨在围绕五年实缴规定梳理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要点,并分析五年实缴规定对存量公司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新《公司法》有关五年实缴规定的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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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规定在新《公司法》中已经被予以删除。


对此,笔者理解,股东如未按期实缴出资,其他股东依据《民法典》及股东协议即可主张违约责任,该等违约责任不需要由公司法予以特别规定,新《公司法》删除该等条款系从法律技术上进行简化,而并非瑕疵出资股东不再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五年实缴规定对存量公司如何适用?


新《公司法》被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是五年实缴规定对存量公司是否适用?如适用,具体应如何实施?


首先,五年实缴规定对存量公司同样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五年实缴规定对存量公司也是适用的,但在调整方式上应循序渐进、逐步调整。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就“逐步调整”如何理解、“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标准等问题,尚有待国务院进一步规定。诚然,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由于解释空间较大,标准尚不能确定,引发了很多存量公司的担忧。比如有公司曾问,五年期的起算点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但若存量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日即2024年7月1日前就已经成立满五年,是不是意味着2024年7月1日后应立即履行实缴义务?


能够宽慰上述担忧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指出,会为存量公司设定较为充裕的过渡期,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及时调整,但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因此,存量公司不必过于恐慌,可以结合公司状况理性筹划应对措施,并持续关注后续具体实施办法的出台。


三、存量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避免过重的实缴责任


(一)注销无实际经营的“皮包公司”


对于没有实际经营、未来也没有经营计划的空壳公司可考虑注销。注销意味着公司不再存续,股东自然也就无需履行出资义务。但注销前应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公司债、税、费应清偿完毕。尤其要注意的是,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注销分为普通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虽然“简易”,但公司应慎重选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的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如果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前提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为了规避实缴新规而轻易将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有可能面临原本仅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扩大至与公司整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反而得不偿失了。此外,公司要注意并非找完代办公司就可当“甩手掌柜”,而是应关注公司注销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注销。


2023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修订)》,对企业注销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扫描本文下方“二维码”可下载附件。对于各地办理注销所需材料和流程,也可通过“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djfww)查看各地具体要求。


(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意味着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变少,进而减轻股东未来实缴出资的压力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如果公司还是希望持续经营,但注册资本过高尚未缴足,可以考虑进行减资程序。同样的,公司和股东应注意依法减资,避免违法减资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减资流程一般包含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和股东应关注公司减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比如,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和章程约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确保召集程序合规,又比如,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发布公告不能免除对已知债权人的直接通知义务。未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股东将面临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后续可能会出台有关简化减资、登记手续的政策。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解读均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有减资计划的公司可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出台,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可咨询当地登记机关是否有简化措施。


(三)通过其他方式履行实缴义务


对于认缴的出资,如无法进行减资,也没有资金进行直接出资,相关股东可以考虑以其他的财产出资,如知识产权、债权、股权及其他能够评估作价并转移的财产,提前规避将来出资的风险。但是应注意作价评估的合理性,避免构成虚假出资。过去由于完全认缴制的实施,执法部门基本不再办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案件,但在五年实缴制施行后,笔者预测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监管力度会逐渐加强。


(四)尽快清理股权代持关系


股权代持的,显名股东应将股权尽快归还给隐名股东。在五年实缴制下,股东无法再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延缓出资。此时,显名股东存在被强制出资,或者被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建议相关显名股东将股权及时归还给隐名股东,让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进行显名,避免自身承担实缴出资或补充赔偿的责任。


四、结语


新《公司法》五年实缴规定是对于平衡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一次崭新尝试,通过新规的实施,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将渐渐趋于理性,有助于降低创业风险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管机关也指出新规的实施要降低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困难,与公司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因此,存量公司对新规的颁布也不必恐慌,应避免在仓促之中违规减资、注销进而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而是结合公司客观情况,充分了解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实缴、减资或注销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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