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网络游戏行业因服务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而频频引发用户争议。2025年7月,网易乙女向手游《世界之外》因新卡池上线时将“刹那”级别角色抽卡单价从300钻石调高至400钻石且未提前告知,引发大批玩家投诉。消费保数据显示,仅7月23日至24日,平台共收到关于该游戏的有效投诉3251件,总涉诉金额超578万元。[1]
在此类抽卡争议中,玩家在未收到任何提示的情况下,以旧价格预期完成抽卡准备(以充值等方式完成虚拟币的囤积),却在卡池上线后发现价格出现上调。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调整以及相应产生的性价比变化,部分玩家可能产生强烈的“消费后悔”,感觉自己的预期被“背刺”。由此引出的两个聚焦问题是:其一,游戏运营方能否单方调整抽卡价格;其二,已按旧价预期完成虚拟币充值消费的用户可否主张“价差补偿”或“合同期待利益”。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探寻格式条款与用户权利的合理平衡路径,并尝试给出合规建议。
一、抽卡价格调整的法律与合约边界
(一)用户协议中的“单方调整权”条款:效力边界
在游戏用户协议与活动公告中,平台常以格式条款保留对“活动内容、价格、概率”等进行调整的权利。例如,《网易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就写明:网易公司“有权决定游戏软件及服务的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有权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且“有权根据需要对资费政策随时进行调整”。
然而,这样的“单方变更权”并不当然有效,需接受《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二重审查: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明确要求:凡涉及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提供方应当以合理方式作显著提示并说明;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无效。也即,游戏运营方若设置格式条款,且内容涉及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并说明。对于含抽卡机制的网络游戏而言,活动卡池的随机抽取玩法与游戏虚拟币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玩家在虚拟币资源囤积不充足的情况下,若还想继续参与卡池活动,则将需要付费充值换取虚拟币。因而,活动卡池的定价直接影响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若活动卡池的价格“随时可变”,将严重加重用户负担,限制其参与游戏核心玩法的主要权利。当运营商在无公告、无提示的前提下擅自调价,尤其是限定角色或限时活动中变更抽卡定价或概率,极易被认定为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构成“格式条款下的不公平条款”。因此,尽管游戏公司基于用户协议的约定,具有针对游戏道具收费标准的决策权和单方变更权,但游戏公司在对新增道具进行定价时,仍应当注意新道具价值与原本道具价值体系的平衡。否则,即便协议中留有保留条款,也可能因未尽提示而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发生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规定了对该类“单方调整权”的实体边界。根据第8条“知情权”和第9条“自主选择权”的规定:足以影响消费决策的关键信息(如抽卡价格、概率、保底/回收规则、生效时间与适用范围)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更时,应给予消费者实质性的选择空间(如退订/退款、按原规则完成既定交易或在新旧规则之间二选一)。更进一步,第26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此类条款无效。据此,对于含抽卡机制的网络游戏而言,若游戏公司仅以“官方保留调整权”作笼统表述而未给予充分预告期/冷静期、未提供退出或退费通道、亦未以可证明“到达”的方式告知,不仅可能在《民法典》下被评价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同样会因实质性压缩消费者的知情与选择空间而落入《消保法》第26条所指的无效格式条款范围。换言之,即便文本载明“保留调整权”,亦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拘束效力,经营者仍应承担依原约履行或与消费者协商补救(差价补偿、按原价结算、提供退出路径等)的义务。
对于“平台单方变更权”的司法态度,近年互联网服务争议普遍采纳“明确告知 + 合理选择权”的双要件思路。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在会员体系内追加收费并改变既有服务安排,虽在会员服务条款中写有保留变更/解释权,但因未能在显著位置充分提示且损害了既有会员的公平交易期待,对原告一方不发生效力;涉案“超前点播”条款被判无效。该案明确传递出两点:其一,单方变更权并非当然无效,但须建立在充分、显著告知基础上;其二,不得实质压缩用户的既得权益与选择空间,否则即便写入协议,也可能被否定效力。[2]将该逻辑映射到抽卡场景:若平台仅在公告页角落保留“官方有权调整”的笼统表述,却不给退出/退款通道、不设预告期/冷静期、不留证据留痕,则极易被对照上述裁判思路评价为未尽提示或显失公平;即使合同文本写明“保留调整权”,也可能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二)“期待利益”的边界:概率性商品的审慎保护
《民法典》第577条与第584条分别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损害赔偿范围:一方不当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期待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但在抽卡这类本质为概率性服务的场景中,司法通常采取审慎干预:其一,用户购买的是“在公开概率与保底规则之下的参与机会”,而非对特定结果的既得权;其二,除非存在概率造假、虚假公示或暗改规则等具有误导性的行为,原则上不支持以“未中高稀有道具”或“价格变更未补差”为由主张期待利益损失。换言之,即便玩家主张“信赖利益受损”,只要平台能证明事前提示充分且概率/保底规则并未改变,主张价差赔付的基础并不稳固;反之,若平台既未充分提示、又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落入格式条款无效或构成违约的风险——此时,补差、退款或等值替换往往是止损的合规做法。
三、行政监管的现状和动向
我国对抽卡机制的规制,大体经历了从部门规范到制度化推进的路径。2016 年,原文化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运营商在官网或游戏内显著公示可抽取虚拟道具(名称、功能、数量或价格、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抽取概率,并公布抽取结果、保存记录,同时应当提供非随机获得途径(如兑换/直购)等做法,对行业抽卡信息披露形成了早期的“实务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2016年部门规范已由文化和旅游部于 2019 年统一废止,但其“概率公示—结果留痕—非随机替代”的合规框架在行业内延续为自律与监管惯例,成为后续规则的重要参照。
2023 年底,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要求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以游戏币直接购买等非随机获得方式;对未成年人还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如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等)。
四、合规建议
预告+ 到达:价格或概率调整≥48—72小时预告,采用弹窗二次确认并推送站内信/短信;
透明+ 留痕:同步更新概率/保底表、期望成本说明与FAQ,并留存历史版本;
青少年保护:与未成年人限充、禁用随机抽取的规则保持一致预设。
结语
“抽卡价格调整”之争的核心,并非平台能否定价,而在于如何定价、如何变更、以及如何以程序化方式与用户沟通。在数字内容服务的契约结构中,格式条款不可或缺,但格式条款既非免责护身符,也非单方改动的一纸通行证。凡涉价格/概率/保底/回收等关键条款,平台负有更为严格的显著提示与到达性告知义务,并应当在变更前提供冷静期 + 退出/退款窗口,避免把信息不对称优势转化为对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压缩。顺着监管对概率透明、重大变更充分告知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要求,平台若能在前置合规设计、证据留痕与用户沟通上做足功课,既能降低法律风险,也更有助于赢得长期信任。
——撰稿人:段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