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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说 | 游戏币刑民属性冲突与责任承担问题

2025-10-17

在数字经济深度渗透的今天,网络游戏已从单纯的娱乐方式演变为承载财产利益的重要领域,游戏币作为游戏生态的核心要素,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不仅关系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实践中,围绕游戏币产生的法律纠纷呈现出鲜明的民刑交叉特征,而民事与刑事法律体系对其属性的差异化认定,正催生着亟待解决的司法矛盾。

一、游戏币定性分歧引发的司法困局

举例:用户A通过盗刷手段从游戏公司后台获取游戏币并贩卖获利100万元,在刑事诉讼中,该笔获利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在刑事案件中,游戏公司的损失未能得到补偿,在后续游戏公司起诉用户A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又以刑事中认定的100万金额作为游戏公司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的金额,判决用户A另赔偿游戏公司一笔100万。即用户A共需承担两笔100万的责任。这一表面上的“双重给付”的裁判结果,使得用户A似乎面临两重法律责任的叠加,引发了对于用户A是否构成“双重不利后果”的争议。

这个例子并非理论虚构,而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困境。本文结合三份生效判决书:杨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案号:(2016)京0108刑初1084号,以下简称“案例1”),法院将涉案游戏数据仅认定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而非财产,仅追缴违法所得;而在杨某与游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案号:(2020)京01民再1号,以下简称“案例2”),再审法院则明确认可游戏币的财产属性并支持了损失赔偿请求。在网之易公司与曾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1674号,以下简称“案例3”),二审法院亦以游戏币具有财产价值为由判决侵权人赔偿(关联的刑事案件中,售卖游戏币获利金额已被判决上缴国库)。 

三份判决呈现出的定性差异与责任承担模式,印证了游戏币法律规制的民刑分化现状,这一分化现状已持续10多年,随着游戏币及类似属性的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此类分化现状面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剖析这一冲突的根源与解决方案,对于破解司法困局、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游戏币的民刑属性认定差异:现状与根源

(一)民事法律体系中的财产性认定

民事法律对游戏币的定性遵循“权利保护优先”的逻辑,通过扩张解释财产概念实现对虚拟权益的全面覆盖。《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游戏币的财产属性认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游戏币具备财产权的核心特征,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立场。

从构成要件来看,游戏币完全符合民事财产的认定标准。

其一,具有价值性。

游戏币无论是通过法定货币购买还是通过投入时间、精力获取,都凝结了用户的抽象劳动,且能够在市场中通过交易转化为现实财富。在案例3网之易公司与曾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涉案游戏币系用户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能够满足玩家在游戏中的使用需求,具有明确的价值属性。

其二,具有可控性。

游戏币由游戏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创设,玩家可通过账号密码等方式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游戏公司亦能通过后台系统进行管理与规制,符合财产权的支配性要求。

其三,具有流通性。

尽管多数游戏运营商禁止第三方交易,但实践中形成的地下交易市场使得游戏币一定程度能够在不同主体间流转,具备了财产的交换价值。

民事司法对游戏币财产属性的认可,本质上是对数字时代财产形态发展的回应。随着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界限日益模糊,游戏币已成为玩家重要的财产载体,民事法律通过确认其财产属性,能够有效维护交易秩序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例2杨某与北京某游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再审法院正是基于游戏币的财产属性,认定游戏公司因游戏币被盗产生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体现了民事法律的权利救济功能。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年2月更新的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488-006),法院在对游戏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定性上也持上述观点。

(二)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非财产性认定

与民事法律的扩张解释不同,刑事法律对游戏币的定性采取“严格解释”立场,多数情况下将其排除在传统财产范畴之外,仅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一立场在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中均有明确体现,在案例1杨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中,法院即认为涉案游戏币本质上是计算机系统中的一串字符,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刑事法律持此立场的主要考量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调整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不宜轻易扩张财产概念的边界。传统刑法中的“财物”通常指有体物或具有有形载体的无体物,游戏币作为纯粹的虚拟数据,与传统财物存在本质区别。

其二,价值认定的技术难题。

游戏币的价值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既可能因游戏运营政策调整而贬值,也可能因服务器关闭而彻底丧失价值,且不同交易平台的价格差异较大,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1刑终364号案件中就指出,游戏币可通过程序无限生成,缺乏稀缺性,以购买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有失偏颇。

其三,刑事政策的考量。

将游戏币相关犯罪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范畴,更符合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网络安全的刑事政策目标,能够涵盖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等多种行为形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年2月更新的参考案例——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入库编号2024-04-1-252-003),法院在说理部分也秉持上述立场。但该案例尚不属于指导性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并非绝对否定游戏币的财产属性,存在部分案件将其认定为“财物”并以盗窃罪定罪的案例。比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5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币具有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与股票、债券等财产具有相同属性,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种裁判分歧进一步凸显了游戏币刑事定性的复杂性。

(三)属性认定差异的根源解析

游戏币在民事与刑事法律中定性差异的背后,是两大法律体系在价值目标、调整方式与裁判逻辑上的根本区别,具体可归结为以下三个维度:

1. 价值目标的分野

民事法律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目标,旨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因此,民事司法倾向于认可游戏币的财产属性,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而刑事法律以“秩序维护”为首要目标,通过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更注重对行为危害性的评价而非个体权益的救济。在这种目标导向下,刑事法律更关注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破坏,而非游戏币本身的财产价值。

2. 调整方式的差异

民事法律采用“补偿性”调整方式,责任承担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原则,因此需要明确游戏币的财产价值以确定赔偿数额。在案例2杨某案中,法院正是通过评估被盗游戏币的市场价值,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刑事法律则采用“惩罚性”调整方式,责任承担以惩戒犯罪行为为核心,追缴违法所得是对犯罪收益的剥夺,而非对损失的填补,因此无需依赖游戏币的财产属性认定。

3. 裁判逻辑的不同

民事裁判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游戏币的价值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即可予以认定。而刑事裁判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对游戏币价值的认定要求更为苛刻,在存在价值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回避财产属性的认定,转而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

三、定性冲突下的责任承担

(一)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叠加现象

游戏币属性认定的差异直接导致了游戏币相关案件中责任承担的分化,进而催生了“刑事追缴+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模式。结合参考案例与司法实践,这种责任叠加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

一是“违法所得追缴+直接损失赔偿”模式。

案例1中,法院追缴了其贩卖游戏币获得的违法所得;若游戏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案例2中的裁判逻辑,法院可能会判决杨某赔偿游戏公司因游戏币被盗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游戏币的研发成本、销售收益等,形成责任叠加。

二是“违法所得追缴+间接损失赔偿”模式。

案例3网之易公司与曾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不仅支持了游戏币本身的价值赔偿,还考虑了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用户流失、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若行为人已在刑事案件中被追缴违法所得,其赔偿责任将显著加重。

这种责任叠加现象在数字犯罪案件中日益普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游戏币相关民刑交叉案件中,部分案件出现了“双重给付”的裁判结果。这种结果看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实则源于民刑法律对行为评价的不同视角——刑事法律评价的是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民事法律评价的是行为对个体权益的损害,二者评价对象虽有关联但并不完全重合。

(二)责任冲突的本质:法律评价的错位与协调缺失

双重不利后果的产生,本质上是民刑法律评价体系的错位与协调机制缺失导致的。民事法律侧重于对个体权益的救济,倾向于全面认定损失范围;刑事法律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注重对犯罪收益的剥夺。当两种评价体系缺乏有效衔接时,就容易出现责任叠加的现象。

从法律逻辑上看,这种冲突源于“违法所得”与“财产损失”的概念混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其追缴旨在消除犯罪的经济诱因;而在民事法律语境中,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利益减损,其赔偿旨在恢复受害人的财产状态。二者的计算依据不同——违法所得以行为人实际获利为准,财产损失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准,本应各自独立计算。但在游戏币案件中,由于游戏币价值认定的模糊性,法院往往将行为人获利数额直接等同于受害人损失数额,导致二者出现数值上的重合。

参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115号案件与案例2杨某案的裁判思路可见,刑事法院以游戏公司售价计算违法所得,民事法院亦以同一标准计算损失赔偿,这种计算标准的统一性加剧了责任叠加的风险。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终527号案件中,法院采用“成本+获利”的综合标准认定违法所得,为差异化计算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规则。

四、破解路径:游戏币法律规制的民刑协同机制构建

(一)统一游戏币的核心属性认定标准

解决民刑定性冲突的根本前提,是在坚持民刑差异的基础上,确立游戏币核心属性的统一认定标准。应当明确,游戏币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权益载体,同时具备财产性与数据性双重属性,民事与刑事法律应基于不同的调整目标侧重评价其中一种属性,而非否定另一种属性的存在。

具体而言,可采用“分层认定”模式:第一层次为基础属性,即游戏币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技术属性,这是其在刑事法律中被认定为犯罪对象的基础;第二层次为衍生属性,即游戏币作为财产的法律属性,这是其在民事法律中获得保护的依据。这种分层模式既尊重了游戏币的技术本质,又认可了其财产价值,为不同法律部门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属性基础。

在价值认定标准上,应建立“多元评估体系”,避免单一标准导致的数值重合。参考实务经验,可考虑确立以下规则:民事案件中,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游戏币的购买价格、市场交易价格、重置成本等综合认定损失数额;刑事案件中,以行为人实际获利为基础,扣除其犯罪成本后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同时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游戏币价值进行鉴定,出具权威评估报告,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二)构建责任承担的协调机制

针对双重不利后果的问题,应建立民刑责任承担的协调机制,实现“责任互补、避免重叠”的目标。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优化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游戏币被盗案件,因游戏币不属于财产,游戏币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难以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进行处理,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难以一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如能将游戏币损失纳入物质损失项下,这样既能避免程序重复,又能实现责任的统一认定,可减少后续民事纠纷的发生。

2. 建立责任折抵规则

当行为人已被追缴违法所得时,其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应折抵。具体折抵方式包括:若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受害人;若违法所得尚未上缴,直接用于抵扣民事赔偿数额。

3. 区分责任性质适用不同规则

对于刑事处罚中的自由刑与民事赔偿中的财产责任,应坚持“分别执行、并行不悖”的原则;对于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中的财产给付义务,应坚持“有限重叠、合理折抵”的原则。在案例3网之易公司与曾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行为人已承担的刑事责任,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合理调整,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三)完善游戏币法律规制的配套制度

1. 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司法解释,明确游戏币的法律属性、价值认定标准、民刑责任衔接等核心问题。司法解释应吸收参考案例中的合理裁判思路,如案例2杨某案中对游戏币财产属性的认定理由、案例1杨某案中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因素等,形成统一的司法规则。同时明确规定,同一行为不得同时判处全额违法所得追缴与等额财产损失赔偿,防止双重不利后果的产生。

2. 建立游戏币交易监管体系

规范的交易市场是价值认定的基础,应通过立法明确游戏币的交易规则,要求游戏运营商建立交易备案制度,记录游戏币的流转轨迹与交易价格。同时,应区分合法游戏币与非法虚拟货币,对合法游戏币的交易予以适度监管,为司法认定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打击地下交易市场,消除非法获利的空间。

3. 强化游戏运营商的责任

游戏运营商作为游戏币的创设者与管理者,应承担起数据安全保障与价值证明责任。要求运营商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登记制度,为每个游戏币赋予唯一标识;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与价值数据,在诉讼中提供专业证明。

五、结论

游戏币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权益载体,其民刑属性认定的差异反映了法律体系对新型社会关系的不同调整逻辑。民事法律对财产属性的认可与刑事法律对数据属性的强调,本质上是权利救济与秩序维护两种价值目标的体现,二者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有机协同。

用户A面临的“双重给付”困境,暴露了当前游戏币法律规制中民刑衔接的缺失,而非法律体系的固有冲突。解决这一问题,不应简单否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定性结论,而应在尊重民刑差异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统一的属性认定标准、建立责任协调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等路径,实现法律评价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游戏币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将更加复杂。未来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解决当前的责任冲突问题,更需要前瞻性地应对虚拟财产形态的发展变化,在保障个体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实现动态平衡。通过民刑法律的协同发力,既让行为人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法律责任,又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撰稿人:司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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