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表演是否会成为非遗尚不可知,但AI生成音乐、AI换脸短剧、数字分身等在演艺圈已呈“狂飙”之势。随之而来的,还有层出不穷的侵权乱象。对于广大艺人而言,人工智能技术既是降本增效、拓展多元商业化路径的赋能工具,同时也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艺人们正面临着声音被无底线克隆、肖像被肆意盗用,甚至在某些场景下被AI彻底“替代”的现实风险。面对滚滚而来的AI浪潮,艺人团队不应仅停留在“被动防守”的恐慌中,相反,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在维权与合作的博弈中化被动为主动,通过严密的合同与合规审查,将自身的“数字分身”切实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数字资产”。
一、乱象丛生:AI对音乐与演艺行业的双重冲击
人工智能技术的无序扩张,首当其冲受损的便是高度依赖个人独特表达的音乐与演艺行业。
1. AI与音乐:从“词曲喂养”到“声纹克隆”
在词曲侵权方面,大模型未经授权抓取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数据进行训练已屡见不鲜。例如,在备受瞩目的德国音乐演出和作品复制权协会(GEMA)诉OpenAI和Suno案[1](分别涉及词侵权和曲侵权)中,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针对OpenAI的一审中明确指出,AI模型对受保护内容的“记忆”与“复述”本质上就是一种存储与复制,即使模型方声称只存储数学概率,但只要其能输出完整的歌词,就证明了该模型在训练阶段未经许可“固定”了作品。即便OpenAI辩称其行为属于欧盟法律下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但法院认为,该例外仅适用于“分析”,而生成歌词这种“商业替代性输出”超出了例外范围,因此裁定OpenAI构成了侵权。Suno案虽然未决,但若情形相似,法院的判决路径大概率延续。
在声音盗用方面,“AI孙燕姿”等AI歌手爆火,亦反映了知名歌手声音被“换声”或盗用的现象泛滥成灾。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案[2])中,法院明确了裁判标准:自然人的声音经AI技术处理后,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够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该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即可及于该AI声音。该案明确了未经合法授权提取、生成并商业化使用他人AI声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声音权益的直接侵害。在演艺领域,AI换脸带来的肖像失控和泛滥同样令人触目惊心。短视频、短剧、游戏、广告的换脸泛滥成灾,不仅是头部明星艺人,短视频博主甚至素人都纷纷中招。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迪丽热巴案[3]确立了明确的司法裁判尺度:即便换脸后的形象并非百分之百完美复刻,但只要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具备“可识别性”,足以让公众将其识别为特定艺人,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该案详细分析参见韬安说第37期】面对技术带来的降维打击,国内外权利人及行业组织正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维权与保护路径。(1)权利声明:通过公开发表权利声明进行前置防御正在成为艺人团队的标配。例如,歌手周深在其新歌《月之纪》发布时,明确附带了版权声明,严禁将其作品用于AI训练、模仿、学习与生成。此类声明从法律上溯源可能来源于著作权法下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对于已合法录制的CD等录音制品,允许其他音乐公司对该词曲进行翻唱重录,目的是打破权利人对音乐的垄断,促进作品的传播,但词曲权利人有权以声明的方式保留其权利。现在这类版权声明亦可以借鉴到关于AI的训练、使用等领域,特别是欧盟在立法中针对数据挖掘例外亦明确规定了权利人有权作出权利保留。就此,我们也草拟了相关声明条款范本,供权利人参考使用:本作品(含词、曲、录音及表演)权利人在此郑重声明:1.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任何形式的翻唱、翻录、混音、改编等任何使用或传播本作品的行为;2. 未经书面许可,禁止将本作品及相关元数据用于任何人工智能(AI)及相关算法的开发、训练、模型优化、特征提取、声纹模拟、风格模仿、内容生成或其他形式的使用。否则,均构成对本作品权利之实质性侵权,权利人保留依法追究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2)平台投诉:在内容或大模型平台发现侵权内容后,艺人团队应迅速发函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删除相关可能的侵权素材、语料。主流大模型一般都提供了投诉举报渠道,但入口不一,有些有专门入口,有些需要通过邮件,投诉前可以查看相关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3)民事诉讼: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侵权行为,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亦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前述迪丽热巴案是较为常见的使用AI侵犯肖像权案件,但除了肖像权外,权利人亦可视身份、情形主张侵犯个人信息、著作权、名誉权甚至一般人格权等等。例如,在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案[4]中,原告为国风短视频模特,其主张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制作换脸模板,供用户付费使用。法院判决指出,即便短视频换脸模板去除了自然人的核心面部特征从而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其收集、融合人脸信息的过程涉及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未经同意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该案详细分析参见韬安说第38期】再如,在陈某诉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5]中,情节与上一个案件类似,被告亦提供AI换脸工具,但原告并非模特,而是案涉13段原视频的摄影师(作者),因此原告以侵犯著作权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AI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换脸”方式使用原始视频,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4)行业自律:艺人团队面对侵权,还可以积极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反映,寻求帮助。就AI换脸、声纹克隆、影视素材魔改等乱象,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高度关注,在2026年4月2日公开发布《严正声明》,强调未经本人书面正式授权,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传播相关影像、声纹与专属艺术形象,为全行业的合规操作划定了底线。2. 国际趋势与规则借鉴在国际层面,集体许可与劳工保护机制走在了前列。欧洲最大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德国音乐演出和作品复制权协会(GEMA)在2024年9月提出了全球首个AI许可框架,要求AI公司在训练、生成两阶段均需要对权利人付费(即训练的入场费+生成后的总收入分成),反对一次性买断,强调持续的版税收益,此外还提出了AI公司必须完整披露训练作品库清单[6];2025年9月,瑞典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STIM)则与AI企业Songfox签署了首个集体许可协议[7],确立了“训练费用+收益分成”模式,并通过引入可溯源的AI追踪技术,解决大模型的黑盒问题,以实现精准的版税分配,同时强调艺术家的自愿参与。美国方面,工会力量在劳工保护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演员工会(SAG-AFTRA)协议构建了多维度的生成式AI治理体系[8]。其核心在于严格的前置授权机制,将“数字分身”分为基于雇佣和独立创建两类,要求制片方提供清晰且显著的通知并获得演员的单独签字同意。经济层面,协议确保了报酬权,规定使用分身需支付等同于真人出演的薪酬。针对AI生成的“合成表演者”,协议赋予工会介入权,要求制片方在取代人类角色前必须与工会谈判。此外,通过限制数字篡改、延伸去世后保护以及建立每半年的信息披露机制,为表演者在数字化浪潮中提供了从经济收益到职业尊严的全方位保障。三、转守为攻:艺人团队就AI项目/合同谈签的法律要点从被动维权走向拥抱变化,是AI时代艺人团队的必经之路。面对影视制作方、平台方在合同中日益常见的“AI授权”条款,艺人团队在签署经纪合同、演员聘用合同或单方授权书时,需要更加小心审慎,避免“踩坑”,以尽可能避免覆水难收的风险。以下从五个方面简述项目/合同谈签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要点。在授权性质上,若非对合作方专业能力、技术实力、履约能力等各方面的充分信任,通常建议艺人团队选择非独家或单项目的授权合作,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艺人的数字形象、分身被无限期、跨领域地独占使用的风险。在授权标的与数据采集类型上,合同应当尽量细化。如明确界定制作方采集的是视觉形象(如面部捕捉、3D扫描)、听觉形象(如声纹提取、同期声)还是姓名及名称元素等。形象授权还应严格区分个人日常生活形象与特定的演艺/剧照形象。数据确权方面,建议艺人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集所得的原始数据(如声纹、面部点阵数据等)或依约提供的全部素材的所有权自始归属艺人本人所有,制作方仅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权。授权期限上,可以根据需要,明确约定授权终止时间,如截止于该片制作完成之日、取得发行/公映许可证之日或首播/首映之日止,避免“永久且不可撤销”的兜底授权。从艺人团队立场,授权场景应当尽可能限制在合理必要范围内,而非一揽子无边授权。例如限于在因台词合规审查或多语言海外发行需要的AI口型匹配、高难度或危险动作的替身换脸,以及因档期冲突导致的少量戏份补拍的特定情形等。宣发场景的授权需根据需求确认。如是否允许制作方利用AI技术生成海报、预告片及花絮等宣发物料,需要警惕AI生成的具有误导性的虚假互动内容或超出艺人原意图的宣传素材。衍生开发场景应坚持“一事一议”。如利用AI技术进行独立的商业化运营(如品牌联名商务合作、生产数字周边、手办、语音包或进行游戏衍生开发等),不仅可在合同中将其排除在基础服务费之外,还可以明确约定需单独取得艺人方的书面同意,并另行计算保底授权费或流水分成。借鉴SAG-AFTRA规则,事前通知机制非常重要。艺人方可以和制作方约定,在使用AI生成内容前,制作方应提前通知艺人方,告知具体的使用原因、技术方式、应用场景等。事中审核与最终确认权是防止形象失控的核心。艺人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共同参与AI内容的创作,制作方应当将AI完成内容提交给艺人方确认,且艺人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艺人方对AI生成的关键戏份及个人形象拥有最终审定权,以防止技术滥用导致的“形象失真”“恐怖谷效应”或违背艺人表演初衷的剧情呈现。在存储安全与保密义务方面,艺人方可以要求制作方承诺对涉及艺人的敏感生物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和私有化部署,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防止黑客攻击导致的数据泄漏。特别是严禁将艺人素材上传至公共大模型的云端进行训练,防止艺人的专属素材被大模型吸收成为全局训练集的一部分。到期销毁机制。艺人还可以要求在项目结束后或授权期届满后,制作方应及时、彻底地删除艺人的原始数据与训练模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销毁证明或书面告知书,从源头防止数据被盗用或用于训练其他未知的大模型。出于形象和名誉的保护,艺人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形象保护条款,或列出禁止清单,如严禁利用AI技术对艺人形象进行恶意丑化、歪曲、贬损,或将其用于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低俗违法(如Deepfake色情或政治敏感内容)的场景等。此外,针对AI侵权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且难以消除影响的特点,艺人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具体、高额的赔偿责任条款,并约定相应解除和退出路径。同时,鉴于影视制作往往涉及众多外包技术团队,还可以约定制作方将相关义务平移,并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的越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声纹、面部数据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敏感个人信息”,艺人团队还可要求签署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确认条款》,保留法定删除/撤回权,要求在撤回同意后,制作方不得再处理和使用相应个人信息。近期关于“真人实拍可能成为非遗”引发广泛讨论,但从大部分网友反应来看,观众还是更希望看到自己喜欢的演员、爱豆的真实表演。在AI技术狂飙突进的时代,艺人团队无需过分恐慌,因为碳基生命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其蕴含的真实情感与温度,在于演员与观众、偶像和粉丝、作者与读者之间的情感联结和惺惺相惜。AI时代下,活人感会愈显珍贵。但我们无法否认,硅基技术带来的极大效率提升已是既成事实。面对势不可挡的AI浪潮,堵不如疏。艺人团队应尽早建立体系化的“数字资产”授权和管理意识,在签署任何涉及个人形象、声音等相关的AI项目合同时,如有任何疑问,应积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只有在合约中为自己的“数字分身”穿上坚固的“防弹衣”,明晰授权边界,严控使用场景,才能在坚决保护自身人格尊严与商业价值的同时,安全、从容地拥抱新技术带来的时代红利。
参考资料:
[1]GEMA诉OpenAI(42 O 14139/24)案、GEMA 诉 Suno(42 O 763/25)案,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 I (Landgericht München I)。[2]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474-001号案例。[3]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2026年3月20日。[4]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案,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2025年9月12日。[5]陈某诉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载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利用“Al换脸”对他人作品局部合成处理,构成侵权吗?》,2026年4月23日。[6]CISAC: GEMA files model action to clarify AI providers‘ remuneration obligations in Europe. 原文链接:https://www.cisac.org/Newsroom/society-news/gema-files-model-action-clarify-ai-providers-remuneration-obligations-europe#:~:text=Supervisory%20Board%20Chairman%20Dr.,creative%20professionals%20is%20at%20stake.%22&text=GEMA%20presented%20a%20generative%20AI,to%20which%20authors%20are%20entitled.%22[7]STIM:STIM launches world’s first collective AI music licence. 原文链接:https://news.cision.com/se/stim/r/stim-launches-world-s-first-collective-ai-music-licence,c4231875[8]SAG-AFTRA TV/THEATRICAL CONTRACTS (2023).原文链接:https://www.sagaftra.org/sites/default/files/sa_documents/TV-Theatrical_23_Summary_Agreement_Fin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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