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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 | 韬安高级顾问李扬:终端智能体调用平台应用的公平竞争审查

2026-06-15

以下文章来自「公众号:李扬知产」,作者韬安高级顾问李扬。

一、终端智能体与平台产业的竞争态势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终端设备的深度融合,“终端智能体”正成为新一轮产业竞争的焦点。目前,法律法规还未对“终端智能体”进行规定,对“终端智能体”相关规范主要集中在标准领域。2026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 终端智能化分级》系列国家标准(GB/Z 177.1—177.3),将终端智能化能力划分为L0至L4五个等级,其中L3及以上级别要求终端智能体具备“自动调用适当工具”的能力。另外,多个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系列行标和团标也在制定过程中,厂商之间关于标准中是否应当区分系统智能体和应用智能体以及由此产生的区别对待的问题,和智能体是否需要用户和应用同时授权都有很大的分歧。

当前,终端智能体产业与平台产业之间呈现出复杂的竞合关系。一方面,终端厂商依托操作系统层面的入口优势,通过智能体技术为用户提供跨应用的自动化服务,提升终端价值;另一方面,这种“代理型”交互模式切断了用户与平台应用之间的直接交互界面,对平台经济的流量入口、数据闭环和商业模式构成了结构性挑战。

从技术路径来看,智能体调用平台应用存在四种主要模式:“App+API”模式依赖平台开放接口,合规风险较低;“OS+API”模式通过标准化接口实现系统级调用,争议相对可控;“App+GUI”模式和“OS+GUI”模式则通过模拟用户操作绕过API接口,平台无法在技术层面表达同意或拒绝,成为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字节跳动“豆包手机”上线次日即遭微信、淘宝等平台封禁的案例表明,在缺乏平台授权的情况下,GUI路径的合规风险极高。

上述技术路径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智能体调用行为可能构成的不正当竞争类型,也构成了公平竞争审查的逻辑起点。以下将在此基础上,依次简要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态,进而从平台应用视角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的框架。

二、终端智能体调用平台应用可能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承接上文对技术路径的划分,不同路径下智能体调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表现各有侧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3条的框架,可在以下三个维度加以审视:

(一)妨碍平台正常运行

智能体对平台的调用,无论采用何种技术路径,均系依托算法自动实施的操作。判断其是否构成“妨碍正常运行”,不应局限于是否造成技术层面的系统崩溃,还应考察是否破坏了平台产品的运行机制与商业逻辑的完整性。

从行为特征来看,普通用户对平台的操作是低频、分散且可识别的人类行为,而终端智能体调用则表现为高频、批量、持续的机器行为,且往往以隐名或伪装身份的状态运行。这种行为方式已超越了个人用户对平台的正当使用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6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涉AI智能体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某智能体产品利用无障碍服务权限代用户操作某平台应用,在执行过程中绕过了平台设置的安全验证和风控措施,构成对平台正常运行的妨碍,裁定诉前禁令成立(参见央广网2026年5月报道)。该案裁判逻辑隐含了对“仅有用户授权不足以正当化智能体调用行为”的判断,与下文将讨论的双重授权原则形成呼应。

(二)数据的不正当获取与使用

用户在平台的使用数据是平台通过持续投入所形成的核心生产要素。现有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享有竞争权益。

判断数据行为是否“不正当”,应聚焦于获取方式与使用目的两个维度。就获取方式而言,由平台主动划分访问范围并给予授权具有制度性正当基础;而通过GUI方式单方突破平台前端界面自行获取,其正当性取决于是否获得了用户和应用授权,以及是否将数据提取严格限定于完成指令所必需的范围内。就使用目的而言,数据使用应以完成用户授权任务为限,并取得应用授权,不得私自将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商业分析等逾越授权范围的活动。逾越目的的使用不因其获取方式合法而免于不正当竞争的评价。这一分析框架,直接关联下文关于“双重授权”原则的讨论。

(三)自我优待与竞争机会的不公平

终端智能体调用可能引发的另一类风险是自我优待。在模糊指令场景下(如“点一份外卖”),当智能体运营者与特定平台存在关联关系时,优先调用自身或关联方服务即构成典型的主动型自我优待,直接干预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

更为隐蔽的是结构型自我优待。在准确指令场景下,用户决策基于原有认知与行为惯性,智能体调用看似中性,却可能通过技术架构锁定“注意力”,使新进入者难以进入用户指令范畴。公平不仅应体现为赛场上的规则平等,更应确保技术重构的“赛道设计”本身不能偏袒先占者。对此,有必要建立终端智能体与平台应用之间的非歧视调用原则——这一原则也将构成下文公平竞争审查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终端智能体调用平台应用的公平竞争审查框架

前两部分的分析表明,技术路径决定了风险形态,而风险形态又决定了公平竞争的审查重点。基于这一逻辑链条,从平衡终端智能体、平台以及用户等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终端智能体调用行为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遵循以下框架。

(一)审查的双重维度:形式授权与实质公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平台授权仅构成行为合法性的抗辩事由,而非绝对免责。即使智能体获得了平台授权,若后续出现妨碍平台正常运行、超越数据使用范围等行为,仍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应采取“形式授权+实质公平”的双重标准:既要审查智能体是否获得用户授权和平台授权,更要审查其调用行为是否实质性地破坏了平台的正常运行机制、是否超越了必要的数据使用范围、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当损害。这一标准的确立,正是对第二部分所讨论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回应。

(二)“双重授权”原则的适用与边界

双重授权原则——即智能体调用第三方应用需同时获得用户授权与平台授权——是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判断维度。从平台方视角看,平台对其产品、服务及数据享有独立于用户的竞争性权益,用户授权不能自动延伸为对平台系统的访问权。

在比较法上,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26年3月9日审理的亚马逊公司诉Perplexity公司案(Amazon.com Services LLC v. Perplexity AI, Inc.,Case No. 3:25-cv-09514-MMC)中,法院明确裁定“用户个人的同意不足以授权第三方持续访问平台系统,尤其是在平台已明确撤销该访问权限之后”。该案中,Perplexity开发的Comet浏览器伪装浏览器标识隐瞒AI代理身份,并在平台设置技术屏障后通过软件更新予以绕过,法院据此批准了初步禁令。Perplexity已就禁令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案号 No. 26-1444)。该裁判逻辑对双重授权原则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比较法支撑。

当然,双重授权原则的适用也应设置合理边界。平台规则应公开透明、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同时,对于API模式下依标准接口进行的调用,应视为平台已通过技术架构作出制度性授权,无需额外逐案协商。

(三)技术路径的差异化审查标准

如前文所述,不同技术路径的风险程度不同,公平竞争审查应采取差异化标准:API模式依赖平台开放的编程接口,平台有充分的技术能力表达同意或拒绝,审查重点在于调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GUI模式绕过API直接模拟用户操作,平台无法在技术层面表达同意,审查应更为严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规避技术措施、伪装身份、高频非人类行为等情节。美国Perplexity案中,法院将“伪装浏览器标识隐瞒AI代理身份”作为认定违法的重要依据,正是差异化审查思路的体现。

(四)标准层面的衔接与完善

当前国标将第三方应用纳入“工具”范畴且仅规定用户授权,存在制度空白。当下正在制定的多个终端智能体标准将智能体区分为系统智能体和应用智能体,并予以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区别对待,系统智能体基于操作系统而生,天然占据优势,还被赋予超越应用智能体的权利,这使得系统智能体和应用智能体在源头上就处于不平等地位,违背标准制定的基本精神。近日,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良好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项目计划编号:20262052-T-469)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在内容层面上,任何类型的团标中不应含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这本质上是对标准的公平性提出的要求。

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内容,从公平竞争审查角度,建议在标准中补充以下内容:1.当移动终端调用第三方应用或工具时,应获得用户和应用的明确授权;2.遵守被调用方公开发布的平台规则、接口规范和安全策略,但该等规则应公开透明、非歧视;3.禁止实施未经授权的敏感操作;建立合理的错误处理机制,不得强制绕过安全限制。同时,应增加技术中立性条款,保证操作系统的中立地位,平等对待一切智能体,明确鼓励不同技术实现方式,避免标准固化特定技术路线。

四、结语

智能体调用平台应用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竞争法面临的新课题。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判断。

第一,终端智能体与平台产业之间的竞争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标对“自动调用”能力的技术认证,客观上对市场竞争行为产生了事实引导效应,需要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寻求平衡。

第二,智能体调用行为可能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数据不正当获取与使用、自我优待等维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技术形式,而在于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三,公平竞争审查应采取“形式授权+实质公平”的双重标准。双重授权原则具有合理性,但平台规则应公开透明、非歧视,避免被滥用为排他性壁垒。不同技术路径应适用差异化审查标准,GUI模式因平台无法表达同意而应受到更严格审查。

第四,技术标准与竞争法的衔接亟待完善。当前国标在授权主体方面的制度空白需要通过修订或补充文件予以填补,同时应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保证操作系统的中立地位,智能体之间的平等地位,避免标准过早固化特定技术路线。

总之,终端智能体调用平台应用的公平竞争审查,既不能因噎废食地阻碍技术创新,也不能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侵蚀市场秩序。应在尊重技术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兼顾用户授权、平台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分层治理框架,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明确的规则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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