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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说 | 游戏名称的“护城河”:从“蛋仔派对”案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2026-07-24

引言游戏名称作为游戏产品最核心的识别标识,其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直接影响游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文以成都中院蛋仔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为切入点,结合奔富指导性案例、滴滴案及长江存储案等典型裁判,系统梳理产品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标准及法理基础,并针对游戏及互联网企业提出产品名称保护的实务建议。

一、游戏名称保护的困境与蛋仔派对案的破冰意义

网络游戏已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头部游戏产品的用户规模往往以亿计。对于游戏企业而言,游戏名称不仅是用户识别服务来源的首要标识,更是企业商誉与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载体。然而,游戏行业具有产品迭代快、生命周期波动大、传播方式网络化等特征,再加上商标申请注册的不确定性,导致游戏名称在申请商标注册至核准注册之间存在时间差,而这一窗口期恰恰是不法主体搭便车、攀附商誉的高发阶段。

传统商标保护以注册取得为原则,但未注册商标若已具备极高知名度,同样获得法律的强保护。我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然而,在蛋仔派对案之前,游戏领域尚未有生效裁判将游戏名称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游戏企业在此类维权中往往面临权利基础不足的困境。

2026年,成都中院在蛋仔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中作出突破性认定,首次将网络游戏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该案2026年4月被成都中院纳入《成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13个典型案例,进一步确立了其在游戏知识产权领域的标杆意义。该案不仅为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开辟了新路径,更与奔富案、滴滴案、长江存储案等形成呼应,共同勾勒出我国司法实践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标准与边界。本文以此案为起点,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探讨产品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蛋仔派对案:游戏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首次生效实践

(一)案情与裁判要旨

蛋仔派对》是网易公司研发运营的一款休闲竞技类手机网络游戏,于2022年5月13日上线。该产品上线后迅速进入各大应用商店下载榜单前列,短期内取得现象级传播表现,用户规模达数亿级别,并斩获多项行业大奖,甚至登上央视网络春晚舞台,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网易公司将蛋仔派对持续用于游戏服务、广告宣传及联名周边产品等商业活动中,该标识已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被告蛋某公司将蛋仔派对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其运营的微信平台账号中突出使用蛋仔派对标识发布游戏资讯,同时虚构扫码领取游戏礼包活动向关联公司进行引流。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蛋仔派对在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并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取得蛋仔派对商标专用权,确有必要认定该标识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法院结合蛋仔派对的持续广泛使用、宣传推广力度、在线游戏服务市场份额及良好市场声誉,认定该标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相同服务上复制使用该未注册驰名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令蛋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二)背景补充与案件特殊性

本案具有以下几个值得特别关注的背景特征:

第一,商标权利基础的未注册状态案件审理时,蛋仔派对商标尚未获得有效注册。在游戏行业,产品从立项、内测、公测到正式上线往往周期紧凑,企业虽可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审查周期与游戏上线及爆红的时间节点常存在错位。本案中,被告正是利用这一时间窗口实施攀附行为,若严格固守注册保护原则,权利人将陷入维权无门的窘境。

第二,游戏领域的首例生效裁判据公开信息,蛋仔派对应是国内游戏领域第一个将游戏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例。在此之前,虽有部分游戏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注册商标路径获得保护,但直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游戏名称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据此作出侵权判定的生效判决,本案尚属首次。这一突破填补了游戏行业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空白。

第三,数字经济下的认定标准创新与传统产业长期使用、渐进积累的驰名商标认定路径不同,网络游戏具有爆发式扩散的产业特征。成都中院在本案中充分考虑了互联网新业态下游戏产品用户规模、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在短期内跨越式提升的特点,依法认定蛋仔派对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较高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状态。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数字经济规律的准确把握,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照。这一认定标准与“滴滴”商标案有类似之处。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脉络与典型案例展开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不予保护区分保护的发展阶段。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及责任承担仍需通过个案裁判予以细化。蛋仔派对案并非孤例,其与奔富案、滴滴案、长江存储案共同构成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分别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该制度的适用要件。

(一)奔富案: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指导性标杆案例

南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华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9-2-159-004)是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最具指导意义的案例之一。

南某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后即将奔富作为Penfolds的中文名称持续使用。经过二十余年的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奔富Penfolds在葡萄酒商品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然而,因案外人恶意抢注,南某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长期未能核准注册,陷入长达近十年的复审、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程序。

被告淮安华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多次申请注册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并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商标,大量生产带有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的葡萄酒,由杭州正某公司销售。南京中院经审理认定:首先,奔富因他人抢注而长期未能核准注册,权利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注册商标获得救济,确有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必要;其次,结合奔富商标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销售数量、宣传投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该商标已满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再次,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仍通过受让、使用近似标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商标侵权;最后,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该权利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不仅应停止侵权,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1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奔富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二是行为人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该案为蛋仔派对案提供了直接的裁判指引。

(二)滴滴案:未注册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冲突的规制,以及“一夜驰名”的可行性

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冲突问题作出了详尽阐释。

该案中,滴滴商标在运输出行服务上尚未获准注册,但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被告滴滴搬场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为另一被告久业搬场公司的监事,两公司存在紧密关联。被告将滴滴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注册didibc.com域名并在网站、车辆上大量使用滴滴”“滴滴搬场等标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被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滴滴虽未获注册,但已在全国范围运输出行服务行业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控侵权域名didibc.com的主要部分didi滴滴的音译,被告对该字号的登记使用不具有正当性,其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滴滴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一,明确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辐射至企业名称、域名等标识性权益的保护,构建了完整的未注册驰名商标防御体系;其二,该案例是较早突破传统“长期使用、渐进积累”标准而获得驰名认定的案例,因为在移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时常有一些新产品,其知名度甚至可以实现“一夜驰名”,前一天还无人听过,第二天就已家喻户晓,对于此类产品名称的保护,司法认为符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要求。

(三)长江存储案:高新技术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强保护与惩罚性赔偿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甲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4)粤03民初3240号】作为2025年度深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一,是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领域中判赔额最高、保护力度最强的案例之一对游戏等高科技、高附加值行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长江存储是中国存储半导体领域的领军企业,在第9类固态硬盘等商品上持有57771236注册商标,同时主张其在存储芯片领域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王某家族成员(王某甲、郑某、王某乙、王某丙、方某)通过收购大量空壳公司,短期内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92家网店,大肆销售侵害长江存储商标的固态硬盘、存储卡。仅原告取证的29家侵权店铺,销售数额就高达2250余万元。

深圳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优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的诉讼策略,认定其存储芯片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成立。法院进一步指出,五自然人被告集中大批量受让被诉公司,在主流电商平台利用多个主体进行有组织的规模化侵权,构成以侵权为业,且情节严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三倍,结合酌定的12%利润率,认定侵权获利300万元,惩罚性赔偿900万元,加上不正当竞争赔偿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全案合计判赔1250万元。

长江存储案的突破性在于:首先,明确允许权利人根据自身诉讼策略选择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优先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应予准许;其次,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大胆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最后,创新构建高额判赔+柔性执行+造血偿债的审执一体化实质解纷机制,在判后引导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既确保权利人及时兑现胜诉利益,又避免债务人因强制执行陷入经营绝境,实现了权利救济与市场修复的双重价值。

四、产品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要件、难度与法理依据

综合上述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提炼出产品名称(包括游戏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司法保护的完整要件体系、实践难点及深层法理。

(一)保护要件:从使用产生权利驰名事实认定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取得基于使用产生权利的事实状态,而非注册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司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

这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要素。在游戏行业,相关公众不仅包括游戏玩家,还应涵盖游戏发行渠道、行业媒体、电竞赛事观众等。认定时需考察标识在目标用户群体中的渗透率、认知度及主动检索量。蛋仔派对案中,法院即考虑了数亿用户规模、央视网络春晚曝光、行业大奖等证据;奔富案则强调二十余年持续使用形成的唯一对应关系。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传统认定标准强调长期使用、渐进积累,但数字经济时代的产品可能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征。蛋仔派对案的创新之处在于,法院准确把握了网络游戏短期内实现用户规模、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跨越式提升的产业规律,未机械要求使用时间长度,而是着重考察实际市场影响的时间密度。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游戏产品的宣传具有全媒体、跨平台特征,包括应用商店推荐、社交媒体营销、KOL推广、线下活动、品牌联动等。权利人需提供广告投放合同、媒体报道、展会参与、奖项荣誉等完整证据链。长江存储案中,原告提交了从官网、电商平台、行业展会到第三方媒体评测、券商研究报告等数十组证据,形成了严密的知名度证明体系。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若商标曾在行政程序或其他司法程序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可作为重要参考。即使无此前记录,如蛋仔派对案,不影响首次认定,但权利人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商品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行业排名等。对于游戏产品,还可重点考虑下载量、日活跃用户数(DAU)、流水收入、应用商店排名、跨界联名合作等行业数据。

此外,按需认定原则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在蛋仔派对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无法通过注册商标予以评价,故确有必要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长江存储案中,部分被诉侵权事实亦早于注册商标核准时间,同样具备认定必要性。

(二)认定难度:举证责任与行业特殊性

产品名称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面临三重实践难度:

第一,举证责任沉重。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事实认定模式,权利人需自行举证证明标识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相较于注册商标的权利推定效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需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证据保全,包括公证购买、网页截屏、市场调查报告、行业排名证明等。长江存储案中,原告进行了数十项公证取证并提交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券商研究报告等,维权成本高昂。

第二,时间窗口的紧迫性。游戏产品往往具有爆红快、热度高的特点,但不法主体的攀附行为也同步发生。若权利人未在产品上线初期即启动商标申请及证据固定程序,可能因证据缺失导致后续维权困难。蛋仔派对案的权利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举证并获得法院支持,主要得益于其系统化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显著性与通用性的博弈。游戏名称往往由常见词汇组合而成,如蛋仔”“派对均非臆造词,可能面临显著性不足的质疑。权利人需证明该名称经过使用已产生第二含义,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来源识别关系。奔富案中,法院即强调奔富Penfolds已形成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三)法理依据:商誉权保护、诚实信用与多元法益协同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法理根据可从三个维度理解:

1. 商誉权的本质回归

商誉是经营者通过长期市场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商标作为商誉的主要载体,其驰名性本质上是商誉价值的外在表征。未注册驰名商标虽未完成法定注册程序,但其通过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识别关系,形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当的区分功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质是对经营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入的劳动与资本的保护。奔富的判决说理及解读中明确指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理内核在于商誉权的法律确认。

2.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仍通过抢注或仿冒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奔富案中,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长期使用奔富标识且对原告多次维权行为明知,主观恶意明显;滴滴案中,被告将滴滴作为搬场企业字号及域名使用,明显具有搭便车故意。

3. 多元法益的协同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承载着三重法益:保护经营者的创新投入与市场竞争优势;维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确保其基于商标所形成的质量预期与实际体验一致;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抢注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长江存储案中,法院特别强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更损害了众多真正使用长江存储芯片的厂商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五、游戏及互联网企业保护产品名称的实务提示

结合前述案例及分析,游戏及互联网企业可从以下维度构建产品名称的保护体系:

(一)提前布局与及时注册缩短权利真空期

企业应在产品立项阶段即启动商标注册申请,尽可能覆盖核心类别(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1类在线游戏服务、第42类技术开发等)及关联类别(第35类广告销售、第38类信息传送等)。对于计划出海的产品,应同步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或重点国家单独注册。虽然注册周期无法完全避免真空期,但提前申请可最大限度缩短未注册状态的时间跨度,并为后续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时间证据。

(二)系统化证据管理:构建驰名证据库

从产品设计、内测、公测到正式上线,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证据档案。具体包括:各阶段的用户数据(下载量、注册量、活跃度)、媒体报道与奖项荣誉、广告投放合同与发票、应用商店排名截图、社交媒体互动数据、跨界合作协议、展会参与记录等。所有关键证据应定期进行公证或时间戳认证,确保在维权时可快速调取。蛋仔派对案与长江存储案的成功,均离不开权利人系统化的证据积累。

(三)全平台监测与快速维权遏制搭便车”的窗口期

针对游戏名称被抢注为企业字号、域名、社交媒体账号,或被用作关键词广告、应用商店马甲包等侵权行为,企业应建立全平台监测机制。一旦发现攀附行为,应综合评估采取行政投诉、平台投诉、律师函警告或诉讼等策略。

在诉讼策略上,可借鉴长江存储案,优先选择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以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赔偿额度。对于恶意明显、规模巨大的侵权,应积极主张惩罚性赔偿。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运用:构建立体保护网

即使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存在难度,企业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第八条(虚假宣传)等条款寻求救济。滴滴案中,法院即将字号攀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蛋仔派对案中,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样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企业应注重收集产品名称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包括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为反不正当竞争路径提供支撑。

六、结语

蛋仔派对案作为游戏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首次生效实践,并被成都中院纳入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意味着我国司法实践网络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适配。该案与奔富案、滴滴案、长江存储案共同表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替补,而是基于商誉权本质的独立保护路径。

对于游戏及互联网企业而言,产品名称的法律保护需要注册先行、证据固定、维权及时的综合策略。企业在未能及时获得注册商标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路径也是一个重要选项。

——撰稿人:司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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