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韬安资讯 > 详情

韬安说 | 短剧被“搬运”之后,应该找谁维权?——微短剧盗版传播链条中的责任认定与维权路径

2026-09-18

引言

一部微短剧刚刚上线,正片还在投流,网上已经出现了“全集免费看”;付费大结局尚未解锁,网盘群和小程序里就有人打包出售。还有一些账号将剧集拆分为若干“剧情切片”,再借助剧名、海报和演员剧照,把用户引向其他播放页面。诸如此类的盗版传播,致使正版短剧的播放、广告和充值被不断分流

这也是微短剧盗版维权比传统影视剧更为棘手的地方。微短剧的市场价值高度集中于上线初期,盗版传播却具有链接变化快、经营主体分散、传播与收款相分离等特点。等到权利人查清账号主体、整理权属文件并完成投诉,相关页面可能已经更换名称、隐藏搜索入口,甚至停止服务。针对这一问题,2026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微短剧有害低俗内容和侵权盗版专项治理。[1]同年公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微短剧行业治理框架。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

监管规则正在逐步完善,但落实到一部具体作品,仍有几个问题无法回避:改名上传、广告解锁、剧情切条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小程序运营者、推广者、收款方与平台之间的责任如何区分;权利人又应当怎样完成权属、侵权与损害的证明。与此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逐步进入微短剧的制作与传播环节,既有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追溯方式也可能发生变化。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从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评价出发,继而讨论传播链条中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维权路径

一、微短剧“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评价

讨论“搬运”是否侵权,首先需要确认被搬运的微短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微短剧虽然单集较短,但只要在剧本改编、镜头安排、演员表演、画面剪辑、音乐音效等方面体现独创性,仍可构成视听作品。作品是否完成行业备案,属于传播管理层面的问题,并不当然影响著作权的产生。

未经许可将完整剧集上传至网站、小程序或者公众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一般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改剧名、裁水印、调整画幅或者重新排列集数,只是改变了盗版内容的外观,并不会使其成为新的作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都市极品医神》案中,法院结合原著改编授权、剧本底稿、拍摄材料和完整成片,认定101集微短剧属于受保护的视听作品被告将剧名改为《绝世神医纵横都市》,并未形成新的作品。[3]而删除或者改变作品上的权利管理信息后再行传播,还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关于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规定。并且,完整搬运的侵权认定也不以用户直接付费为前提。在《被读心后我成了皇宫团宠》《修仙归来当奶爸》两案中,用户均可通过观看广告解锁后续剧集,法院仍认定小程序运营者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完整短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页面标注“免费观看”,经营者仍可通过广告流量获利,传播行为的性质并未改变。[4]

剧情切条的判断则更为复杂。有的账号仅截取少量片段,用于评论人物、分析情节或者说明创作问题;有的账号虽然配有解说,却按照剧情顺序连续发布数十条视频,基本覆盖主要人物关系、矛盾冲突和故事结局。前一种使用在符合介绍、评论作品等法定条件时,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后一种使用即使加入字幕、变速、镜像或者简单旁白,只要已经使观众无须观看原剧即可了解主要内容,仍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剧情切条不能仅以片段长短判断,还应当考察使用目的、引用比例、所使用内容在原剧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对正版传播和商业开发造成的替代影响。简言之,剧情切条是否构成侵权,核心不在于片段时长,而在于该使用行为是否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效果。

实践中还存在“推广授权”被滥用的问题。短剧推广通常允许博主下载片段、进行二次剪辑,并通过指定小程序为正版播放引流,再按照广告或者充值收益取得分成。此类授权通常会限定素材范围、剪辑方式和跳转路径。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歌》案中,被告能够证明部分剧集来自推广平台,却未按推广模式挂载权利人的小程序,而是直接上传超过作品一半的内容,另有部分剧集来源不明。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存在推广关系,被诉使用也已超出授权范围,并对正版形成实质性替代。[5]

二、微短剧盗版传播链条中的责任主体

认定搬运行为构成侵权,只是确定责任的起点。微短剧盗版往往由短视频账号发布片段,再将用户引向小程序、网盘或者其他播放页面,并通过广告、充值等方式完成变现。内容上传、入口控制和收益收取可能分属不同主体,仅凭页面显示的账号名称,未必能够找到真正的经营者。因此,责任认定需要沿着内容、账号和资金流继续展开。将剧集上传至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公众能够按需观看的主体,通常首先构成直接侵权。账号认证、ICP备案、页面跳转和收款信息,均可以帮助判断谁在实际控制播放入口。

如果直接上传者与实际经营者并不一致,责任范围还可能延伸至共同运营、推广或者收款的主体。《都市极品医神》案中,涉案小程序的认证主体与充值款收款方并不相同。收款方主张其只是代为收款,却未能说明与小程序运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无法提交相应合同、结算记录等材料。法院结合收款行为与小程序经营之间的联系,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6]不过,参与支付结算或者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当然意味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仍需进一步考察相关主体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侵权,是否参与内容选择、流量承接或者收益分配,以及其服务是否已经超出通常的中立技术支持。

与直接提供短剧内容的经营者相比,平台的责任边界有所不同。短视频平台、小程序平台或者网盘平台通常提供信息存储、搜索链接和网络接入等服务,并不因平台上出现盗版内容而当然承担责任。权利人发出能够初步证明权利归属并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处理,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尚未收到通知,平台也可能因侵权事实较为明显而被认定为“应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两起影视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就结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内容的明显程度以及平台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认定平台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7]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对所有上传内容都负有一般性的事前审查义务。平台是否主动编辑、推荐相关内容,是否从特定作品的传播中直接获益,以及面对明显或者重复侵权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仍需结合具体服务场景判断。因此,微短剧传播链条中的责任认定,最终仍要落到谁在控制内容、谁在参与经营,以及谁依法负有相应注意义务。

三、微短剧盗版维权的路径选择与实务建议

微短剧维权首先要考虑作品所处的传播阶段。正在投流或者处于付费转化期的短剧,市场价值往往集中在上线后的较短时间内,维权的首要目标通常是尽快控制扩散;盗版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或者相关主体长期、批量经营盗版内容时,维权重点才会进一步转向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平台投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行政投诉和刑事报案并非彼此排斥,而应当根据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和获利情况组合使用。

要达到及时有效的维权效果,准备工作就不能等到侵权发生后才开始微短剧项目通常涉及原著授权、联合出品、平台发行和维权委托等多层关系,片头片尾署名、作品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主要授权合同,以及能够说明投诉或者起诉主体取得相应权利的文件,需要提前形成清晰的权利链条。与之对应,作品样本和基础比对材料也可以在上线前准备。发现侵权后,再及时记录账号名称、认证主体、剧集数量、进入路径、页面地址,以及广告解锁、充值观看或者网盘跳转等过程。对于容易失效的页面,可以根据案件重要程度选择连续录屏、电子存证或者公证。这些材料不必一开始就按照庭审标准层层展开,其首要作用是保证页面消失以后,作品来源、传播过程和经营主体仍然能够被还原。

盗版刚刚出现时,平台投诉通常是控制传播最快的方式。权利人可以依据平台规则要求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并视情况要求处置重复侵权账号。不过,删除一条链接只解决了当下的播放入口,并不必然触及背后的经营者。完成投诉的同时,仍有必要保留账号认证、跳转路径和收款信息。这样既可以应对内容换壳后再次出现,也为后续追责留下线索。

当相同内容反复出现,或者盗版已经造成明显分流时,维权就需要从“下架内容”进一步转向“追究经营者责任”。权利人可以沿着账号认证、收款账户和合作关系锁定相关主体,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赔偿能否得到充分支持,不仅取决于作品的播放量和市场热度,还取决于是否存在较为客观的价值和损失依据。现有案件中,在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判赔数额通常较低;而在《都市极品医神》案中,权利人提交了十份许可协议、结算单和银行回单,证明相关保底许可费多为12万元。法院据此参照许可费,并结合授权范围、期限和实际充值数据等因素,最终判赔5万元。[8]由此可见,真实许可合同、履行凭证、后台流水以及广告和充值数据,不仅是诉讼中的损害证据,也能帮助权利人判断哪些侵权值得进一步投入维权成本。

如果侵权进一步呈现专业化、规模化或者明显营利特征,单靠平台投诉和个案诉讼又可能不足以覆盖整个盗版网络。权利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可以将权属文件、传播和交易数据、资金流向及经营主体线索整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伪造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传播作品,也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网络存储等帮助的,也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9]2026年“剑网”专项行动将直接搬运、删减切条、改编合辑以及通过网盘、搜索引擎和引流链接传播盗版影视资源列为治理重点。[10]对于长期批量经营盗版的主体,行政和刑事程序因此可以与民事维权形成补充。

综上所述,平台投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以及行政、刑事程序并不是几条彼此平行的路径。平台投诉解决的是处置速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责任归属和损害赔偿,行为保全回应的是无法等待的紧迫风险,行政和刑事程序则更适合处理组织化、规模化的侵权。对微短剧而言,真正有效的维权不是在这些程序中作单一选择,而是围绕同一条传播链,让不同程序在合适的时间接续介入。维权由此才可能从删除一条链接,进一步走向对盗版传播和变现链条的持续治理。

结语

微短剧盗版并非新问题,真正发生变化的是作品的生产、分发和变现方式。盗版内容不再总由单一网站集中提供,而可能被拆分到账号引流、小程序播放、广告结算和充值收款等不同环节。相应地,法律分析也不能止于判断一段视频是否复制原作,还要继续追问谁控制传播、谁参与经营、谁从中获利,以及如何在作品的市场价值迅速衰减之前阻断侵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重新审视短剧版权治理提供了契机。《办法》不仅要求微短剧创作和播出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和公平竞争,也将内容审核、责任追溯、重点账号管理和常态化巡查纳入行业治理框架。虽然这些管理要求不能替代具体案件中的民事侵权判断,却表明微短剧版权保护正在由单一作品的事后救济,逐步转向覆盖创作、推广和播出的全过程治理。

AI微短剧的兴起,还将进一步改变这条责任链条。生成式技术降低了剧本、画面、配音和剪辑的制作门槛,也使换脸、换声、情节重组和近似内容的批量生成更加容易。《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则进一步建立了显式标识、隐式标识和平台核验机制。标识制度有助于识别内容来源和追溯传播过程,却不能直接回答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训练及生成素材是否获得授权,以及多轮加工后的内容是否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微短剧版权治理所要面对的,将不再只是如何证明作品被原样搬运,还包括如何结合人的创作贡献、素材来源、传播控制和商业获益,重新判断AI参与创作、改编和分发后的权利边界与责任归属。

——撰稿人:段清晓


参考资料:

[1]参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微短剧有害低俗内容和侵权盗版专项治理》,2026年6月3日,https://www.nrta.gov.cn/art/2026/6/3/art_114_73404.html

[2]参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第十条,2026年7月31日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https://www.nrta.gov.cn/art/2026/7/31/art_1588_73827.html。

[3]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6)渝0192民初1528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3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渝0192民初17266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23708号、(2023)京0491民初23716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16424号。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0]参见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2026年6月1日,https://www.ncac.gov.cn/xxfb/bqzfjg/jwxd/202606/t20260603_992647.html。


- END -
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